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 2025-093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授予日:2025 年 9 月 26 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398.25 万股
? 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数量:63.50 万份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2025 年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5 年 9 月 26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
日,向 7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8.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50 万
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单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25 年激
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编号:临 2025-038)。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
议案》,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25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
授予权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26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 7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8.25 万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5.68 元,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5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为每份 9.09 元。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数量为 63.50 万份。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76 人,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 19 人。
为 9.09 元/份。
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1)有效期
①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②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等待期
①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②股票期权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解除限售/行权安排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解除限售期/行权期及各期解除限售/行权
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行权安排 解除限售/行权时间 /行权比
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行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 50%
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行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 30%
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行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预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 20%
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解
除限售/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或配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解除限售/行权期内,除需满足上述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
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考核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方可解除限
售/行权。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在 2025 年-2027 年的三个会计年
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行权条
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行权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行权期 率不低于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
行权期 率不低于 8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
行权期 率不低于 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数据为准(下同)。
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完成情况相挂
钩,确定方法如下:
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
各考核年度实际营 A/Am≥100% X=100%
业收入(A)
各考核年度目标营
业收入(Am) 80%≤A/Am<90% X=80%
A/Am<80% X=0%
各年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X)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解除限售/行
权比例,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行权
条件未达成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作废失效,并由公司注销。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
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行权比
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行权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X)×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行权数量,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绩效评价 A B+ B C D
结果 (杰出贡献者) (优秀贡献者) (扎实贡献者) (绩效待改进) (不可接受)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行权比例(N)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并由公
司注销。
(1)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76 人,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计划拟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时公司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权益总
数量(万股) 总股本的比例
数的比例
核心技术骨干(75 人) 368.25 15.95% 0.17%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76 人) 398.25 17.25% 0.19%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额的 10%(下同)。
②本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下同)。
③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下同)。
(2)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 19 人,拟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
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本计划拟
占授予时公司
职务 的数量 授予权益总
总股本的比例
(万份) 数的比例
核心技术骨干(19 人) 63.50 2.75% 0.03%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19 人) 63.50 2.75% 0.03%
四、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激励计划》及其摘
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26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同意向
对象授予 63.5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份 9.09 元。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所涉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日前 6 个月内没有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本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
六、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
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
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市
场通用的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
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股票期权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权益总数(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行权价格
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
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财务顾问独立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
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5 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
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取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2025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2025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
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
续手续。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
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5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
就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