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誉环保: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6 1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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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召集人应当为独
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实务,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
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
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
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
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
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
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
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
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
并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和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投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五天通知全
体委员,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2名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
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
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
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
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
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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