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美上海: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6 19: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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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82        证券简称:盛美上海            公告编号:2025-067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盛美半
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5]1338 号),同意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盛美上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38,601,326 股,发行价格为 116.1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4,481,999,961.8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6,984,264.81 元(不含增值
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35,015,697.0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出具了《验资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I10808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 2024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
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协助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
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等。
  为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盛帷半导体
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帷上海”)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
次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与保荐
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
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昌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子公司盛帷上海与国泰海通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述
银行合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对
公司、盛帷上海、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上述
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高端半导体设备迭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盛美上海                               458548927208
         代研发项目    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盛美上海              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   1001740619300212673
                      拱极路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盛美上海                             121909929210018
        补充流动资金      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
盛美上海                               03006344991
                       江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盛美上海                            36750180800806631
                     司上海昌里支行
       研发和工艺测试平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盛帷上海                             121938866210008
         台建设项目       海分行营业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昌里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国
泰海通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昌里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用于甲方     高端半导体设备迭代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盛帷上海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
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
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盛帷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
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用于甲方二     研发和工艺测试平台建设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
押。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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