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议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以现
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5 年 9 月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
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外,还
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
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已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南京市雨花台
区创思路 5 号亿嘉和公司如期召开,董事长朱付云女士因其他工作原因无法现场
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由董事郝俊华先生担任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
事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阅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地
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投票方式等相
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0,350,95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11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9,52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406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4 名,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822,3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2%。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与
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
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要的议案》;
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合
并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
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会
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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