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和《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26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同
意向 7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8.2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5.68 元,向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