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瑞新材: 联瑞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6 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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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四次会议。本次会议
应出席独立董事 3 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 名。会议由独立董事潘东晖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经全体与会独立董事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方
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该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因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方案的相关内容,公司编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
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将
有助于公司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因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方案的相关内容,公司编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
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公司经调整后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
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
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本
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填补措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因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方案的相关内容,公司编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作出了详细说明,
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发行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相关
的产业政策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
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有助于
提高公司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公司科创属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重新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东晖、朱恒源、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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