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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
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针对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
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表决。会议
可以采取现场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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