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公司”)的外汇波动风险,规范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保证汇率风险
的可控性及强化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
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
人民币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其中,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购
买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合同约定的币种、
金额、汇率办理购买或售汇的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
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
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
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所有远期外汇交
易业务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
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仅限于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或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
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范围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四)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付款或回款时间相匹配。
(五)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
易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和职责范围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组织建立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以行使远期外汇交易业
务的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核算经理、资金管理部经理。
第八条 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
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负责审核资金管理部提交的远期外汇交易的具体方案,在授权范围内
作出批复;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资金管理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采购部:负责根据采购订单,进行外币付款预测。
(三)业务部门:负责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款预测。
(四)审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计监督。
(五)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公司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评估及具体操作等,结合外
汇收付预测结果,根据境内外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评
估交易风险,逐笔制订远期外汇交易交易方案,并提供支撑文件,提交财务总监
审核。
(二)公司财务总监根据支撑文件审核交易方案,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做出审
批。
(三)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批准,资金管理部根据已批准
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申请。
(四)银行根据公司申请,提供远期结汇价格,与公司授权的交易人员确认
交易,银行和公司根据银行规定的远期外汇交易流程签署远期外汇合约。
(五)资金管理部建立远期外汇交易台账,对每笔外汇交易的重要信息进行
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
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
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已交易远期外汇
产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
险。
第十三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由总经理负责召开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
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四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不含
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总经理应立即召开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应对措
施,作出决策。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达到监管机构
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保管,保管期
限按照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