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1 股票名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2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26 日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26 日(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6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15:00。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24 人,代表股份 744,137,2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0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
份 736,414,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5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21
人,代表股份 7,722,2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21 人,代表股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会议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
议案。
(二)提案表决结果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3,570,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9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5,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2.6602%;反对 37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8263%;弃权 19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
议案 2、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需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9,737,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3.0288%;反对 4,173,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4.0497%;弃权 22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9,737,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3.0211%;反对 4,173,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4.0394%;弃权 2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5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9,726,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8825%;反对 4,183,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4.1740%;弃权 22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34%。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9,182,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6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5.8444%;反对 4,717,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1.0917%;弃权 23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5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39%。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9,186,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5.8962%;反对 4,716,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1.0736%;弃权 23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02%。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2,972,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557,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4.9112%;反对 9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9266%;弃权 2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23%。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9,167,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5.6385%;反对 4,724,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1.1824%;弃权 2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91%。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9,699,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8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5290%;反对 4,177,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4.0938%;弃权 26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72%。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9,712,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9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7025%;反对 4,173,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4.0510%;弃权 25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65%。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9,495,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8899%;反对 4,177,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4.0912%;弃权 46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3,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90%。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9,709,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9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6650%;反对 4,179,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4.1210%;弃权 24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方琪律师和杨曦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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