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文件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5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五)14 点 40 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39号南京华泰万丽酒店
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董事会
现场会议日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会议出席情况,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三、介绍会议基本情况
四、审议议案(含股东发言提问环节)
(一)审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
(二)审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
会议案
(三)审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
会议案
五、填写现场表决票并投票
六、休会(汇总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
七、宣布投票结果
目 录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三: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3
议案四: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3
议案三: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6
议案三: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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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一: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本集团 2025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2025 年上半年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7,549,447,367.16 元。其中,母公
司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 4,976,977,291.31 元。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确定利润分配时应当
以母公司报表期末未分配利润为基础。参照《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母公司在本期实现净利润中分
别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的一般风险准备金和 10%的交易风
险准备金共计人民币 1,493,093,187.39 元后,半年度可供分配的利
润为人民币 3,483,884,103.92 元。考虑以前年度结余未分配利润,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部分,不得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截至 2025 年 6 月末母
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累计数为人民币
金分配的金额为人民币 24,478,772,212.17 元。
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各项因素,建议公司 2025 年度
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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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购注销的 438,495 股 A 股股份,即以 9,026,863,786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含税)
,本次分配现金红利总额人
民币 1,354,029,567.90 元(含税),占 2025 年上半年合并报表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17.94%。
如在本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
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
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剩余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将转入下一会计期间。
GDR 存托人)和港股通投资者支付,以港币或人民币向 H 股股东(不
含港股通投资者)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
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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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
定》及《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已废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施行,结合现行有效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证券
行业诚信准则》《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提请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变更的报备等事宜。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股东审议。
附件: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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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一、公司《章程》修订以下条款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修改依据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国务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 “《证券法》”)
、《证券公司股权
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治理准
“《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调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 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
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
复》、《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函》、《证券公司治理准则》、《香 本章程。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邮政编码:210019 邮政编码:210019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电话:025 83387788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传真:025 83387784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八条 董事 长为公 司的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辞去法定代表人。 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
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
决议通过。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九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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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 条 公司 全部 资产 分为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承担责任。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任。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 十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投资, 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并以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 第十一条 在公司中,根据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 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 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公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际情况进行修订。
公司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 要条件。
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公司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
管大局、保落实,前置研究讨论 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把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前置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
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高
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 一条 本章 程经 公司 股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并待公司公 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公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司章程及其修订自动失效。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员。
力的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
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
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
第 十二 条 本章 程所称 高级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公 司 的 首 席 执 行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执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官、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财务 行官、联席首席执行官、执行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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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首 委员会委员、首席运营官、首 订。
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首席信 席财务官、合规总监、总法律
息官以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经董 顾问、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
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 书、首席信息官以及监管机关
其他人员。 认定的或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
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 根据证券行业发展环境和
致力于开拓、发展和繁荣中国证 旨:坚守功能性定位,坚持以 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修订。
券事业,扩展资金融通渠道,完 客户为中心,依托科技赋能,
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体系,支持 提升平台化、一体化、国际化
国家经济建设;公司目标:业务 发展水平,致力于成为兼具本
多元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现代 土优势和全球影响力的一流投
化、经营国际化。 资银行,持续为客户、股东、
员工和社会创造长期价值,更
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金融高质量
发展。
— 第十五条 公司坚持诚实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券
守信、合规经营,持续加强廉 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
洁从业管理。公司廉洁从业管 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
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廉洁从业 则》第五条等有关法律、法
管理制度,实现对廉洁风险的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有效识别和主动管理,积极营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造风清气正的廉洁文化。公司 修订。
廉洁从业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建
立涵盖所有业务及各个环节的
廉洁从业管理体系,落实各层
级廉洁从业管理责任,有效防
控廉洁从业风险。
第 十七 条 公司 在任何 时候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均设置普通股;根据需要,经国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可以设置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其他种类的股份。公司各类别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东在以股利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十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权利。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民币一元。 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二十 条 经国 务院证券 监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证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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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 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核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 管机构注册或备案,公司可以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前款所称 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 行股票。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 际情况进行修订。
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 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
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 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
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 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
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 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
资人。 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
资人。
第 二十 一条 经有 权审批部 第二十二条 经有权审批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门批准,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 部门批准,公司设立时经批准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的普通股总数为 450,000 万股。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50,000 万 二十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股。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
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00%。 时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100%。
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名称、 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名
认购的股份数和出资方式等如 称、认购的股份数和出资方式
下: 等如下: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通股为 730781.8106 万股,境外 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为 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等有关
上市外资股为 171904.568 万股。 730781.8106 万股,境外上市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外资股为 171904.568 万股。公 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在中 况进行修订。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
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在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
中央存管处托管,亦可由股东
以个人名义持有。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二十二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订。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
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 二十 三 条 公司 向境内 投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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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及其他合格投资者发行的以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国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公司股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所认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可的币种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 际情况进行修订。
外上市外资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
市的外资股,简称为H股。H股指获
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币标
明股票面值、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所认可的币种认购
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可将其持
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
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
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
序、规定和要求。所转让的股份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
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
第 二十 四 条 经国 务院证 券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发行境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施安排。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际情况进行修订。
机构核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
施。
第 二十 五条 公司 在发行计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督管理机构核准,也可以分次发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行。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根据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根据中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者控制本 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者控制本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会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 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 际情况进行修订。
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
案。
第 二十 七条 公司 根据经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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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一)公开发行股份; 本: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二十三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股份;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份; 订。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 股;
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
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
理。 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程序办理。
第 二十 八条 公司 可以减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理。 程序办理。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二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订。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
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 二十 九条 公司 不得收购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之一的除外: 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其他公司合并; 的其他公司合并; 订。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 三十 条 公司 收购本公 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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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方式进行。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 二十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开交易方式购回; 第(三)项、第(五)项、第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议方式购回;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订。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中交易方式进行。
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形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 三十 一条 公司 因本章程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二)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十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会议决议。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议。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公司注销该部分股份后,应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 注销。
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
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
核减。
第 三十 二条 公司 在证券交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 际情况进行修订。
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
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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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
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
利。
就公司有权购回可赎回股份
而言,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
购回,其价格必须限定在某一最
高价格;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
有关招标必须向全体股东一视同
仁地发出。
第 三十 三条 除非 公司已经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发行在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 际情况进行修订。
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
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
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
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
述办法办理:
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
面余额中减除;
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
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
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
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
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
资本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包括
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
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中支出:
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
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
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
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
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金账户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前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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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涉及的财务处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除国家法律、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在香港上市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转让,需到 二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委托香港当地的股票登记机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构办理登记。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订。
第三十五条 所有股本已缴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清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市外资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文件,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一)与任何股份所有权有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转让 际情况进行修订。
文件及其他文件,均须登记,并
须就登记按《香港上市规则》规
定的费用标准向公司支付费用,
且该费用不得超过《香港上市规
则》中不时规定的最高费用;
(二)转让文件只涉及在香
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
股;
(三)转让文件已付应缴香
港法律要求的印花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
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
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五)如股份拟转让予联名
持有人,则联名登记的股东人数
不得超过 4 名;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
何公司的留置权。
如果董事会拒绝登记股份转
让,公司应在转让申请正式提出
之日起 2 个月内给转让人和受让
人一份拒绝登记该股份转让的通
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的。 二十九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订。
第三 十八 条 发起 人持 有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三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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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因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持有 5%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三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订。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
他情形的除外。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形的除外。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证券。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法承担连带责任。 提起诉讼。
公 司 董事 会 不 按 照 本 条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四十 一条 依法须 经中国 第三十七条 依法须经中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证监会核准的,在核准前,公司 国证监会核准的,在核准前,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股东应当按照所持股权比例继续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所持股权比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独立行使表决权,股权转让方不 例继续独立行使表决权,股权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得推荐股权受让方相关人员担任 转让方不得推荐股权受让方相 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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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人员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让渡表决 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
权。 让渡表决权。
第 四十 五条 公司股 东及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及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列行为: 有下列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一)对公司虚假出资、出 (一)对公司虚假出资、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 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 际情况进行修订。
出资; 抽逃出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经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
营管理活动; 的经营管理活动;
(三)滥用权利或影响力, (三)滥用权利或影响力,
占用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进行 占用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进
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其他股东 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其他
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股东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违规要求公司为其或 (四)违规要求公司为其
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或 或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
者强令、指使、协助、接受公司 保,或者强令、指使、协助、
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 接受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
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 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
保; 供融资或者担保;
(五)与公司进行不当关联 (五)与公司进行不当关
交易,利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 联交易,利用对公司经营管理
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六)未经批准,委托他人 (六)未经批准,委托他
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理公司 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理
股权,变相接受或让渡公司股权 公司股权,变相接受或让渡公
的控制权; 司股权的控制权;
(七)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 (七)中国证监会禁止的
他行为。 其他行为。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不得配合公 人员等相关主体不得配合公司
司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发生上述情形。 制人发生上述情形。
公司发现股东及其控股股 公 司 发 现 股东 及 其 控 股
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形,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 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
加剧,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 规情形加剧,并在 2 个工作日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告。
第五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务资助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四十 七条 公司 或者公司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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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股份的人为购买或拟购买公司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股份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的人。 际情况进行修订。
公司或者公司子公司在任何
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
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因为购买
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义务向其提
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
四十九条所述的情形。
第 四十 八条 本章 程所称财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方式: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一)馈赠;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担保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 际情况进行修订。
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
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
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
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
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
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
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条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
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
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
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不论前述
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
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
何其他人共同承担。
第 四十 九条 下列 行为不视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为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禁止的行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为: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为购买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 际情况进行修订。
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
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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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
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
等;
(五)公司在经营范围内,
为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
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
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
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
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
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
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
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
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六节 股票和股东名册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五十 条 公司 股票采 用记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名方式。公司股票应当载明: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一)公司名称;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二)公司成立的日期;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及代表的股份数;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四)股票的编号;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五)《公司法》及公司股票 际情况进行修订。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必
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六)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
投票权的股份,则该等股份的名
称须加上“无投票权”的字样;
(七)如公司的股本包括附
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
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
份除外)的名称,均须加上“受
限制投票权”或“受局限投票权”
的字样。
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
股,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证券
登记存管的惯例,采取境外存托
凭证或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第五十一条 在 H 股在香港上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市的期间,公司必须确保其有关 H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股文件包括以下声明,并须指示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及促使其股票过户登记处,拒绝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以任何个别持有人的姓名登记其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股份的认购、购买或转让,除非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及直至该个别持有人向该股票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户登记处提交有关该等股份的签 际情况进行修订。
妥表格,而表格须包括以下声明:
(一)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
其每名股东,以及公司与每名股
东,均协议遵守及符合《公司法》、
《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份购买人与公司、
公司的每名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同意,而代表公司
本身及每名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行事的公司亦与每名股东
同意,就因公司章程或就因《公
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或行政法
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的、
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权利主
张,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
仲裁解决,及任何提交的仲裁均
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
及公布其裁决,该仲裁是终局裁
决。
(三)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
其每名股东同意,公司的股份可
由其持有人自由转让。
(四)股份购买人授权公司
代其与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订立合约,由该等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遵守及履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之责任。
第 五十 二条 股票 由董事长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签署。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公司股票经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 际情况进行修订。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
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
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
所的另行规定。
第 五十 三条 公司 应当设立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一)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地址或住所、职业或性质;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别及其数量;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或者应付的款项; 际情况进行修订。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
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
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
日期。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
证据的除外。
第 五十 四条 公司 可以依据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的谅解、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机构管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名册正本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的存放地为香港。 际情况进行修订。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
的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
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
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
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名册
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
本为准。
第 五十 五条 公司 应当保存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有完整的股东名册。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的股东名册;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 际情况进行修订。
外资股的股东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
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
的股东名册。
第 五十 六条 股东 名册的各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公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机构及证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券交易所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五十 八条 任何 人对股东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五十 九条 任何 登记在股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股份”)补发新股票。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内资股的股东股票被盗、遗 际情况进行修订。
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依照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股票
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
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的
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
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
定处理。
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
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申请
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
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
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
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
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形及证据,以
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
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
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
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
声明。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
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
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
告;公告期间为 90 日,每 30 日
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
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
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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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
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
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
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
为 90 日。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
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
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
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条(三)、(四)项
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 90 日期限
届满,如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
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
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
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
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
在股东名册上。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
补发新股票的全部相关费用,均
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
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
采取任何行动。
第六十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六十 一条 公司 对于任何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行为。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若公司向不记名持有人发行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认股权证,除非公司在无合理疑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点的情况下确信原本的认股权证 际情况进行修订。
已被销毁,否则不得发行任何新
认股权证代替遗失的原认股权
证。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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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六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中国证监会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案文件建立股东名册、修改公司 核准文件、备案文件建立股东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 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股东名册 三十二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册上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订。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如两个以上的人登记为任何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
股份的联名股东,他们应被视为 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
有关股份的共同共有人,但必须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
受以下条款限制: 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
(一)公司不应将超过四名 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
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股 公司的股权结构。
东;
(二)任何股份的所有联名
股东应对支付有关股份所应付的
所有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联名股东之一死亡,
则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
士应被公司视为对有关股份拥有
所有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为修
改股东名册之目的而要求提供其
认为恰当的死亡证明文件;
(四)就任何股份的联名股
东而言,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
首位的联名股东有权从公司收取
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通
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或行使有
关股份的全部表决权,而任何送
达前述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
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任
何一位联名股东均可签署代表委
任表格,惟若亲自或委派代表出
席的联名股东多于一人,则由较
优先的联名股东所做出的表决。
就此而言,股东的优先次序按股
东名册内与有关股份相关的联名
股东排名先后而定。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
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
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
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
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
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
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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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十 三条 公司 召开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三十三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订。
的股东。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六 十四 条 公司普通 股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东享有下列权利: 有下列权利: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分配; 利益分配;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 三十四条、 《香港上市规则》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附录 A1 第 20 条等有 关法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权; 应的表决权; 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 进行修订。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持有的股份;
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
司章程; 分册必须可供股东查阅,但可
查阅和复印: 第 632 条等同的条款暂停办理
(1)所 有各 部分股 东的 名 股东登记手续)、股东会会议记
册;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3)公司股本状况; 证;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
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报告;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5)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6)公司最近期的经审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
财务报表及董事会、审计师及监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事会报告; 他权利。
(7)公司股东大会及/或董
事会的特别决议;
(8)已呈交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或其他主管机关备案的最
近一期的年检报告(周年申报表)
副本。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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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
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司披
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
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所持股份附
有的任何权利。
第六 十 五条 股东 提出查阅 第四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 三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订。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三十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认定无效。 法院认定无效。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订。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法院撤销。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 民 法 院对 相 关 事 项 作
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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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的决议不成立: 三十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 订。
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六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三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订。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 讼。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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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 司 全 资子 公 司 不 设 监
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
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 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 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上
股东的知情权。 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 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 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 进行修订。
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
构报告: 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
行为; 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
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 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
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
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 董事长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
的主要负责人; 责人;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
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 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
大不利影响;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
续经营的事项。 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 七十 条 公司 普 通股股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承担下列义务: 担下列义务: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和本章程; 规和本章程;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四十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
情形外,不得退股; 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
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公司,资金来 务,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公司,
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 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
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
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
(五)真实、准确、完整地 外;
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 (五)真实、准确、完整
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 地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
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 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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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不得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 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
规避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 行动人关系,不得通过隐瞒、
(六)主要股东、控股股东 欺骗等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批
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 或者监管;
(七)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 (六)主要股东、控股股
核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 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
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 本;
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 (七)应经但未经监管部
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 门核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
权等权利; 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
(八)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处分权等权利;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八)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益;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 权人的利益;存在虚假陈述、
处分权等权利;公司股东滥用股 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
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出现下列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情形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面通知公司:1、所持有或者控制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
强制执行措施;2、持有公司 5%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出现
以上股份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 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五个工作
人;3、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日内书面通知公司:1、所持有
权;4、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 或者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
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 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2、
权利达成协议;5、变更名称;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变
发生合并、分立;7、被采取责令 更实际控制人;3、决定转让所
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 持有的公司股权;4、委托他人
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 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
破产、清算程序;8、因重大违法 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
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 议;5、变更名称;6、发生合
事责任;9、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 并、分立;7、被采取责令停业
或者控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 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
者可能影响公司运作的情况。公 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
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五 破产、清算程序;8、因重大违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 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
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但如该股东 究刑事责任;9、其他可能导致
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 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权发
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 GDR 的 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公司运作
存托人(以下简称“存托人”), 的情况。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
则本款规定不适用于该认可结算 情况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所及存托人); 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报告。(但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 的认可结算所或 GDR 的存托人
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 (以下简称“存托人”),则本
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本章程 款规定不适用于该认可结算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及存托人);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第七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 第五十三条 持有公司 5%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以上股份的股东,质押所持有 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的公司股权,应当在五个工作 十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当自知 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报告。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 悉上述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 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出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 任 何 单 位 或 者个 人 未 经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 准,成为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
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 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
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
有表决权。
第七 十 三 条 公 司的 控股 股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
地位或者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公 四章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
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 际控制人”等有关法律、法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公司其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他股东和公司客户造成损失的,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增加相应的“控股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东和实际控制人”章节。
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
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
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利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 际情况进行修订。
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
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
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
自己或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
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
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的公司改组。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与股东、实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
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 四章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
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 际控制人”等有关法律、法
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和风险。公司股东的人员在公司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兼职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修订,增加相应的“控股股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东和实际控制人”章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与公司发生业务竞争。公司控
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
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
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
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
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
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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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方式。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
后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
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对专项审计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
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
核。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
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
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
持有公司的股权。控股股东凡不
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
应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
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
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
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控制人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
四章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修订,增加相应的“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章节。
--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四十二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公司第一大股东适用本节 订。
规定。
--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规定: 四十三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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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
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
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
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
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
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
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
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
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五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四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订。
-- 第五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四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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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订。
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 节 股东 大会 的一 般规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定 定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四十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投资计划; 职权: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 订。
事、监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 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告; 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出决议;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七)修改本章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
出决议;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十)修改本章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七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集资金用途事项;
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单独或
(十六)审议批准单独或者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 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十四)决定公司因本章
(十七)听取董事会、监事 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
会关于公司董事、监事的绩效考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核情况、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 司股份;
(十八)听取董事会关于公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
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 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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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说明; 市地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
(十九)决定公司因本章程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 十 七条 公司下 列对外 第六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过: 过: 四十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 订。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三)公司及全资、控股子 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三)公司及全资、控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
产 30%的担保。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 保。
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公司全资、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的担 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
保。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与业务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公司
需要相关且与业务规模匹配。 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其下属子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的担保。公司提供对外担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保应与业务需要相关且与业务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规模匹配。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融券外,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 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 审议。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
会、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或 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
审议程序的,公司应当视情节轻 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
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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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 者担保。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
会、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或审议程序的,公司应当视情
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
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 七十 八条 股东大 会分为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 四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月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 月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 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 订。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 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 七十 九条 有下 列情形之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数的 2/3 时; 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 四十九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订。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持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算;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开时;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六)法律、行政法规、
形。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八 十 条 本公 司召开股 东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 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示的地点。 者股东会召开通知中明示的地 五十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点。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
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
为出席。 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采用网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络投票方式的,股权登记日登记 公司股东会的召开采用网
在册的股东通过网络系统认证身 络投票方式的,股权登记日登
份并参与投票表决。 记在册的股东通过网络系统认
证身份并参与投票表决。
第八 十 一条 本公 司召开股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五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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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章程; 本章程的规定; 订。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
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八 十 二条 独立 董事有权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会。 五十二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订。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事 要 求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的 提
反馈意见。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八 十 三条 监事 会有权向 第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五十三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订。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见。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监事会的同意。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主持。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 十 四条 单独 或者合计 第六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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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五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订。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见。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提出请求。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东的同意。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主持。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 十 五条 监事 会或股东 第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五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所备案。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订。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交有关证明材料。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
明材料。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第八 十 六条 对于监 事会或 第六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五十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册。 日的股东名册。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订。
第 八十 七条 监事 会或股东 第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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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并从公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五十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订。
第四 节 股东 大会 的提 案与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通知 通知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八十 八条 提案 的内容应 第七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五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关规定。 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订。
第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五十九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出提案。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订。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符合本章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提 权范围的除外。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
出决议。 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
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九 十 条 公司 召开年度 股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发 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 六十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发出书面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
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 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 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 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
股东。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法律、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市地相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 九十 一条 股东 大会的通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包括以 知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和会议期限;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项和提案。股东会通知和补充 六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
和提案。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会规则》第十七条等有关法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 进行修订。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解释;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三)载明会议投票代理
由; 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三)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
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 东的股权登记日;
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四)如任何董事、监事、 名,电话号码;
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 (七)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 股 权 登 记 日与 会 议 日 期
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高级管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 不得变更。
说明其区别;
(五)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
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六)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
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八)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
(九)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十)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九十二条 除本章程另有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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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该向股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股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用公告方式进行。 际情况进行修订。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
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的股东已
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有关
程序的前提下,对香港上市外资
股股东,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公司
网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
发布的方式或者以《香港上市规
则》以及本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境
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
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第九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通知或其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而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无效。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九 十 四条 股东大 会拟讨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六十二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订。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在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
数量;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券交易所惩戒;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
易所惩戒; 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重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 选 连 任 的 或 调 职 的 董 事 的 信
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重选连 息。
任的或调职的董事或监事的信 除 采 取 累 积投 票 制 选 举
息。 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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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以单项提案提出。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九 十 五条 发出 股东大会 第七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 六十三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订。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九 十 六条 本公 司董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六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订。
查处。 有关部门查处。
第 九十 七条 任何有 权出席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有权出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 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 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 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 际情况进行修订。
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 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
列权利: 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
的发言权; 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
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
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 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
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 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
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表决权。
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 股 东 应 当 以书 面 形 式 委
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 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
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 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 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
代理人签署。 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
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 九十 八条 个人 股东亲自 第七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六十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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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订。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授权委托书。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 如 该 股 东 为公 司 股 票 上
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可结 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
算所或其代理人,或者为存托人 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或者
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 为存托人或其代理人,该股东
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 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
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 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上担任
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 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
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 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
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 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
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 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类别,授权
由认可结算所或存托人授权人员 书由认可结算所或存托人授权
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 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
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或者 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存托人(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 人)或者存托人(或其代理人)
(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 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
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 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
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犹如该 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
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
人股东一样。
第 九十 九条 股东出 具的委 第八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六十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 量; 订。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称;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
效期限; 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权票的指示等;
人单位印章。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
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
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 一百 条 任何 由董事会 发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给股东用于委托股东代理人的委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托书的格式,应当允许股东自由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就会议每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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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 际情况进行修订。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一 百零 一条 表决 代理 委 第八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托书至少应当在讨论该委托书委 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托表决的有关事项的会议召开前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六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订。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第 一百 零二 条 表决前 委托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其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的,只要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有效。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一 百零 三条 出席会 议人 第八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六十九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订。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一 百零 四条 召集人 和公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七十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 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一 百零 五条 股东大 会召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七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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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会议。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订。
第一 百零 六条 股东 大会 由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 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七十二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订。
一名董事主持。 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
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集和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 持。
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议的持有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大会 持。
主席主持会议。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人,继续开会。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
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 一百 零 七条 公司制 定股 第八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七十三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订。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确具体,但《公司法》明确规定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但《公司
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 法》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
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股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定,股东大会批准。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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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第 一百 零八条 在年度 股东 第八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七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出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的履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事、监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 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期内董事、监事参加董事会、监 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 订。
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 决等情况。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况。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作出述职报告。
报告。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监事、 第八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七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明。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订。
第 一百一 十一 条 股东大 会 第九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七十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 (一)会议时间、地点、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 订。
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姓名;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比例;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 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 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
人姓名; 明;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 一百一 十二 条 召集人 应 第九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七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订。
东 的 签 名 册 及 代 理 出 席 的 委 托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少于 15 年。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 一百一 十三 条 召集人 应 第九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七十九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告。 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 节 股东 大会 的表 决和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决议 决议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一百一 十四 条 股东大 会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八十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数通过。 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以上通过。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一百 一十 五条 下列事 项 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 八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订。
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 一百 一十 六条 下列事 项 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 注册资本;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二)发行公司债券; 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 八十二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 清算;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订。
(四)本章程的修改;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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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
(六)股权激励计划; 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通过的其他事项。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包括 第九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八十三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订。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露。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数。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总数。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股份总数。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权利。 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条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 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
比例限制。 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公 开 征 集 股东 权 利 违 反
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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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一百 一十八 条 股东大 会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八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订。
表决情况。 东的表决情况。
第 一百 一十 九条 除非特 别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投票方式解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决,或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表决: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一)会议主席;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 际情况进行修订。
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
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
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
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一
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
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
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
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
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
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
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
由提出者撤回。
第 一百 二十 条 如果要 求以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一百 二十 一条 在投票 表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席有权多投一票。 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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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 二十 二条 会议主 席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一百 二十 三条 除公司 处 第九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八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同。 同。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 第九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
东大会表决。 表决。 十五条、《上市公司章程指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引》第八十六条等有关法
序为: 为: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一)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发行在外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公司发行在外 1%以上有表决权 进行修订。
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候选人或 提出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
向监事会提出监事(非职工代表 的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
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 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 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其 数,董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
中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 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成员 1/2 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 (二)现任董事长可以依
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 1/3,董事 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出董事
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二)现任董事长可以依据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按照 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
拟选任的人数,提出董事(非职 表决;
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
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 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
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现任 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监事会主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
本章程的规定,按照拟选任的人 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
数,提出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
候选人,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大会选举表决; 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0%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就选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监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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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 举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
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 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实行累积投票制。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的职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以上的,或者股东大会就选举两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 集中使用。
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
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数、拟选任的董事人数,以及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东可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采 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
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 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
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 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
票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 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
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 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
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东可 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
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 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
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 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
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 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
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 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获
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 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
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 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
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
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 选举。
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
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
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
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
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
事)。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
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
举。
第 一百二 十五 条 除累积 投 第一百条 除累积投票制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八十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订。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 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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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第 一百 二十六 条 股东大 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八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大会上进行表决。 会上进行表决。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订。
第 一百 二十七 条 同一表 决 第一百零二条 同一表决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八十九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为准。 投票结果为准。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订。
第 一百 二十八 条 股东大 会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会采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九十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一百二 十九 条 股东大 会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对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九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监票。 加计票、监票。 订。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
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投票结果。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 一百 三十 条 股东大 会现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现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九十二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 是否通过。 订。
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 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密义务。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 一百三 十一 条 出席股 东 第一百零六条 出席股东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九十三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联互通机制股票及部分 H 股股票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及部分 订。
的名义持有人、存托人作为 GDR H 股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存托
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A 股股票的名 人作为 GDR 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A 股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的除外。
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 “弃权”。
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
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 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
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 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
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 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
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
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
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
内。
第 一百 三十 二条 会议主 持 第一百零七条 会议主持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九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即组织点票。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订。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
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
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
在公司住所保存。
第 一百三 十三 条 股东大 会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会决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九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订。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容。 详细内容。
第 一百 三十 四条 股东可 以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 7 日内把复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印件送出。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一百三 十五 条 提案未 获 第一百零九条 提案未获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九十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订。
第 一百 三十六 条 股东大 会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 董 事 在 会 议 结 束 之 后 立 即 就 九十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立即就任。 任。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订。
第 一百 三十七 条 股东大 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九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案。 具体方案。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订。
第七节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别程序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一百 三十 八条 持有不 同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承担义务。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除其他类别股份的股东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内资股的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的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一百 三十 九条 公司拟 变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五条分别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行。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一百 四十 条 下列情 形应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的权利: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别股份的数目; 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
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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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
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
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
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
利或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
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
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
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
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
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
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
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
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
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
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
或者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
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
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
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
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
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
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
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节
所规定的条款。
第 一百 四十 一条 受影响 的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本章程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第一百四十条第(二)至(八)、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十一)、(十二)项的事项时,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上没有表决权。 际情况进行修订。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
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三
十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
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
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
股份的情况下, “有利害关系的股
东”是指本章程第三百一十一条
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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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
三十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
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
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
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 )在 公司改 组方 案中 ,
“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
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
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
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 一百 四十 二条 类别股 东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四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十一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有表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通过,方可作出。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一百 四十 三条 公司召 开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本章程第九十条规定发出书面通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份的在册股东。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一百 四十 四条 类别股 东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议上表决的股东。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以外,类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本章程中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一百 四十 五条 下列情 形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序: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议批准,公司每间隔 12 个月单独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 际情况进行修订。
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
二十的;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
日起 15 个月内完成的;
(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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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情形。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一)存在《公司法》第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一百七十八条、 《证券法》第一 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
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 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 七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规定的情形; 第九十九条等有关法律、法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 修订。
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五)最近 5 年被中国证
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
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
格;
(六)担任被接管、撤销、
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
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
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
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5 年,但能够证
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
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
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七)被中国证监会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
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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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因涉嫌违法犯罪被
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
处理意见;
(九)中国证监会依法认
定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由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由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 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 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 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
不得超过 6 年。董事任期届满前 时间不得超过 6 年。董事任期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被免除其职务的,公司股东大会 届满前被免除其职务的,公司 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
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有 股东会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 六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 的董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 第一百条等有关法律、法
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陈述意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 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 股东会在遵守有关法律、 修订。
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未届满的 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
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以 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未届
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受此影响)。 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
就拟提议选举一名人士出任 同可以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受此
董事而向公司发出通知的最短期 影响)。
限,以及就该名人士表明愿意接 公司任免董事应当报国务
受选举而向公司发出通知的最短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公
期限,将至少为 7 天。 司董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提交前款通知的期间,由公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
司就该选举发送会议通知之后开 好;
始计算,而该期限不得迟于会议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
举行日期之前 7 天(或之前)结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束。 (三)具备 3 年以上与其
公司任免董事应当报国务院 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公司董 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
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等工作经历;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 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
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力;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
能力;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从事证券、金融、法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会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5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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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件。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定,履行董事职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可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事职务。 分之一。
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可以 董事会应当包括一名公司
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董事会可以包括一名公司职 审议。
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董事选聘程序应规范、透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明,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公正:
生,直接进入董事会。 (一)公司应在股东会召
董事选聘程序应规范、透明, 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一)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 人有足够的了解。
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二)公司应和董事签订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
有足够的了解。 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
(二)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 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
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 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
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
等内容。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票。
第 一百 四十七 条 董事应 当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一百零一条等有关法律、法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公司的财产;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修订。
(二)不得挪用公司或客户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的资产; 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挪用公司资金;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开立账户存储;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
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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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司同类的业务;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的佣金归为己有;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密;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损害公司利益;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义务。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
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
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第 一百 四十八 条 董事应 当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一百零二条等有关法律、法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合理注意。 修订。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义务: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一)应谨慎、认真、勤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营管理状况;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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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围;
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东;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经营管理状况;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
露的,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 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义务。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
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第 一百四 十九 条 董事连 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连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一百零三条等有关法律、法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东大会予以撤换。 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修订。
第 一百 五十 条 董事可 以在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可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情况。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一百零四条、《香港上市规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则》附录 A1 第 4(2)条等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际情况进行修订。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相关
效。 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
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相关法 董事会委任新董事以填补董事
规及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董事 会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名额,
会委任新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 该被委任的董事的任期仅至公
空缺或增加董事名额,该被委任 司下一次股东会上,并于其时
的董事的任期仅至公司下一次股 有资格重选连任。
东大会上,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
连任。
第 一百五 十一 条 董事辞 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建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一百零五条等有关法律、法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包括但不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限于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不当然解除,在离任后两年内仍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修订。
然有效。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离任后两年内仍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之日解任生效。 一百零六条等有关法律、法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公司予以赔偿。 修订。
第 一百五 十三 条 董事执 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执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一百零八条等有关法律、法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任。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修订。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在任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期内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独立董 际情况进行修订。
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
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
大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 一百五 十五 条 公司设 董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一百 五十 六条 董事会由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的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 1 人, 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可以设副董事长。公司内部董事 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 1 人, 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
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 1/2。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 六条、第八条、《上市公司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九条等
具备以下条件: 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内部董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事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二分之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 一。 际情况进行修订。
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拟任公司董事长的人员,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 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
能力; 件。拟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
(三)从事证券工作 3 年以 长的人员,可以参加行业协会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 明其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 参考;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
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水平评价测试的,应当符合下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列条件之一:
的资质测试; (一)具备 10 年以上与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
门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
件。 等境内工作经历,且从未被金
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
行政监管措施;
(二)中国证监会和行业
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一百 五十 七条 董事会 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 一百一十条、《上海证券交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股东会报告工作;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
和投资方案; 划和投资方案; 施细则》第五条、《证券行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业诚信准则》第十八条、
《证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第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券及上市方案; 收购本公司股票(因本章程第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 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收购本公司股票(因本章程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并、分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并、分立、 案;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对外捐赠等事项;
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机构的设置;
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公司首席执行官、联席首席执
司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及其 行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首席执行 和奖惩事项;根据首席执行官
官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财务官、 司联席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
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 会委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
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务官、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首席信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理制度; 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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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理制度;
事项;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
(十四)负责文化建设工作 改方案;
目标及规划的战略决策,指导公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
司加强文化建设; 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十三)负责文化建设工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作目标及规划的战略决策,指
务所; 导公司加强文化建设;
(十六)听取公司执行委员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
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委员会 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的工作; 师事务所;
(十七)决定公司的合规管 (十五)听取公司执行委
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 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委
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审议批 员会的工作;
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年度合 (十六)决定公司的合规
规报告,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 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
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 性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题,建立与合规总监的直接沟通 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机制,保障合规总监对高级管理 及年度合规报告,评估合规管
人员,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 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
层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各 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与合规总
单位”),合规部门及合规管理人 监的直接沟通机制,保障合规
员的考核; 总监对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
(十八)制订公司的风险控 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以
制制度; 下简称“下属各单位”),合规
(十九)制订公司董事薪酬 部门及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
的数额和发放方式方案; (十七)制定廉洁从业管
(二十)决定公司因本章程 理目标和总体要求,对廉洁从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 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决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定诚信从业管理目标,对诚信
本公司股份; 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 (十八)承担全面风险管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理的最终责任,树立与本公司
权。 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并全面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 推进公司风险文化建设,审议
除第(六)、(七)、(十二)项必 批准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并推动
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 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效实
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 施,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
事表决同意。 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 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风险评估报告,建立与首席风
权,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层的 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经营管理活动。 (十九)制订公司董事薪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方案;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决定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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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除
第(五)、(六)、(十一)项应
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决
议通过外,其余可以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决议通过。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
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应当
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
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在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议前 4 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之三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十三,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 际情况进行修订。
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
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
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
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
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
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
款而受影响。
第 一百五 十九 条 公司董 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一百一十一条等有关法律、
东大会作出说明。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行修订。
第 一百 六十 条 董事会 制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一百一十二条等有关法律、
率,保证科学决策。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 董 事 会 议 事规 则 规 定 董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 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 行修订。
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 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者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
会批准。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 一百六 十一 条 董事会 应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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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一百一十三条、《上海证券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6.1.15、6.3.6、6.3.7 等有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东大会批准。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情况进行修订。
除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 除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
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 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
董事会批准。 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
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 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
事会审议批准: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易; 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 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易,如果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经 审计 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上的关联交易。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
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交易,如果交易金额(包括承
审议。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
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交易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计的净资产 5%以上但不超过 50%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
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交股东会审议。
产抵押等事项。公司进行上述交 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交
易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但不超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过 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单一项目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资产、资产抵押等事项。公司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的对外投 进行上述交易事项时,应当以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 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对相同
事项,应经董事会批准。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 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 算。
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单一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
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以上的
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等事项,应经董事会批
准。
如 果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公 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前述
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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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 一百六 十二 条 董事长 和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任。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一百六 十三 条 董事长 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 一百一十四条等有关法律、
主持董事会会议; 主持董事会会议;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议的执行; 决议的执行; 行修订。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
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
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其他文件; 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
权; 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权。 职权。
第 一百六 十四 条 公司副 董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副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一百一十五条等有关法律、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行修订。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务。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 一百六 十五 条 董事会 每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召集,于会议召开 14 日以前书面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4 日以 一百一十六条等有关法律、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行修订。
第一百六十六条 代表 1/10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十分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或者监事会及首席执行官,可以 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一百一十七条等有关法律、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及首席执行官,可以提议召开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行修订。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 一百 六十 九条 除本章 程 第一百三十三条 除本章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 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过。 事的过半数通过。 一百二十条等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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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人一票。 一人一票。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 修订。
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 一百 七十 条 董事与 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引》第一百二十一条等有关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况进行修订。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独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立董事应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立意见,必要时有权向公司住所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出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审议。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董事会决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监事会应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经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当要求董事会纠正,经营管理层 营管理层应当拒绝执行。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应当拒绝执行。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会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一百二十三条等有关法律、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行修订。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
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 成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 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 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出席会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 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
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本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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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一百二十六条等有关法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行修订。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一)最近三年在公司及 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
其附属企业或者公司关联方任 九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职的人员; 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
(二)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
会关系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 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者公司关联方任职的人员; 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七)与公司及其关联方
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
监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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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八)在与公司或其附属
企业存在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
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九)与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十)在其他证券基金经
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
务的人员;
(十一)最近一年内曾经
具有上述(二)至(十)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五)、
(六)、
(九)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
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担任公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件: 办法》第七条、《上市公司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 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董事的资 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
格; 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具有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金
融企业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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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不存在《证券基金
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七)公司至少须有一名
独立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八)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一百二十九条等有关法律、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行修订。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
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一百三十条等有关法律、法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询或者核查;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修订。
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
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
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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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事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百三十一条等有关法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易;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 行修订。
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
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建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一百三十二条等有关法律、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会议事先认可。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行修订。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
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
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
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
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设立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 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合规与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计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提 风险管理委员会、发展战略委 一百三十七条等有关法律、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 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行修订。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会决议通过。 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
应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百三十三条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行修订。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员会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审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 一百三十四条等有关法律、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行修订。
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一百三十五条等有关法律、
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的主要职责是: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 行修订。
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
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
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检讨公司的财务监
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五)与管理层讨论内部
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
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
统;
(六)公司章程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
职责。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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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首席财务官;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
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一百三十六条等有关法律、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行修订。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
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的主要职责是: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 际情况进行修订。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
构的执业行为;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
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五)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
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六)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须由至少三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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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组成,全体成员需为非执行董
事,且其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从事会计工
作 5 年以上。
审计委员会由公司的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八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提名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主要职责是: 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一百三十八条、《香港上市
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提出意见;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
(二)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 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 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级管理人员人选; 的主要职责是: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
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 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
出建议; 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
(四)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 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
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 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
知识及经验方面); 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五)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
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
提名委员会由公司的独立董 议并提出意见;
事担任召集人。 (三)搜寻合格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在董事
提名名单中作出挑选或向董事
会作出建议;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五)评核独立董事的独
立性;
(六)就董事委任或重新
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
及首席执行官)继任计划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七)支援公司定期评估
董事会表现;
(八)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
市地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八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 第一百五十五条 薪酬与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一百三十九条等有关法律、
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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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出意见;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行修订。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
(三)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 会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
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会的主要职责是: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公司的 (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
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薪酬建
议;
(三)就制定或者变更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提出建议;
(四)就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
市地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八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专门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 四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专门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 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按照 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
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 四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 工作报告。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 订。
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资料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按照规 际情况进行修订。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股东等 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 出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
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披露事 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
务等事宜。 料,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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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
规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 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验,由董事会委任,并符合以下 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条件: 除独立董事外,公司董事 修订。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 公司董事会秘书。
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 司 聘 请的 会 计 师 事 务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 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
能力; 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三)从事证券工作 3 年以 书。
上,或者金融、经济、法律、会
计工作 5 年以上;
(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六)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
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2 年,或
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
上职务不少于 4 年,或者具有相
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七)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资质测试;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由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担任:
(一)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认
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 根据现行有效的《上海证券
的主要职责是: 书的主要职责是: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4.4.2 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 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和联络;负责准备和递交股票上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订。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所要求的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 规定;
任务;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
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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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 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
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 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
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 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三)负责按法定程序筹备股 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 作并签字;
员会会议,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股东大会等有关会议的文件和资 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料;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 息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 易所报告并披露;
录签字;负责保管董事会、董事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
会专门委员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 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
件和会议记录,并负责将股东大 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报 易所问询;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等事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
宜。 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
(四)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
文件和记录。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五)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
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
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 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露过的资料,保证本公司信息披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
完整性。 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
(六)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所报告;
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
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 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 (九)法律、法规、部门
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履行的其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 他职责。
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 董 事 会 及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 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
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 极支持。公司任何机构与个人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同时报 作。
告证券交易所及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
(八)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
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
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
录和文件。
(九)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
资料、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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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协助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规
章、公司章程、公司证券上市地
的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
对其设定的责任。
(十一)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
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
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
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
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
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
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十二)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
咨询和建议。
(十三)《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证券上市地上
市规则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
持。公司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 一百 八十 七条 公司除 独 --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立董事以外的董事以及其他高级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修订,予以条款合并。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 一百 八十 八条 董事会 秘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 一百一十条等有关法律、法
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董事及 分别作出时,不得以双重身份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 作出。 修订。
身份作出。
第 一百 八十 九条 公司积 极 —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度,并报董事会审议。公司应通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 修订,予以条款合并。
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
流。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执行委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员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订。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设置执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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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和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 置执行委员会和首席执行官、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会是公司为贯彻、落实董事会确 联席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定的路线和方针而设立的最高经 是公司为贯彻、落实董事会确 订。
营管理机构,包括首席执行官 1 定的路线和方针而设立的最高
名,执行委员会委员若干名。首 经营管理机构,由执行委员会
席执行官是公司执行委员会主 主任及其他执行委员会委员若
任。 干名组成。首席执行官是公司
董事可受聘兼任首席执行官、 执行委员会主任。董事会可视
执行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他高级管 经营管理需要聘任联席首席执
理人员。 行官,配合首席执行官行使职
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委员 权。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首席执行
任或解聘。 官、联席首席执行官、执行委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 员会委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法律、行 员。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首席执行官、联席首席执
的除外。 行官、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 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者解聘。
公司不得授权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
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法律、
公司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规定的除外。
案。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
件。公司不得授权不符合条件
的人员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的职
权。
公司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章程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百四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和第一百四十八条(四)~(六) 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一百四十一条等有关法律、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 章 程 关于 董 事 的 忠 实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行修订。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经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经 根据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
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董事 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 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 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修订。
和盈亏情况。经营管理的主要负 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
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 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完整。 未担任董事职务的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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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担任董事职务的经营管理 理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董事
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会会议。
议。 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是 是指公司首席执行官,或者行
指公司首席执行官,或者行使首 使首席执行官职权的执行委员
席执行官职权的执行委员会负责 会负责人。
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首席执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首席执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官、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其他高级 行官、联席首席执行官、执行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 委员会委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以连任。 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 订。
任。
第 一百 九十 七条 首席执 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首席执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 职权: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一百四十四条等有关法律、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制度;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 行修订。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理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
解聘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 章;
财务官、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者解聘公司联席首席执行官、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 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运营官、
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首席财务官、合规总监、首席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风险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和解聘; 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八)执行公司的风险控制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制度,确保公司满足中国证监会 (七)决定公司职工的聘
制订的风险控制指标; 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 (八)执行公司的风险控
的其他职权。 制制度,确保公司满足中国证
首席执行官主持公司日常工 监会制订的风险控制指标;
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
汇报工作,非董事首席执行官在 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首席执行官主持公司日常
首席执行官在行使职权时, 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事会汇报工作。
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义务。 关联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一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 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标
联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六 准的,首席执行官有权做出审
十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标准的, 批决定。
首席执行官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对于公司发生的对外投
对于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事项, 等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
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五款所规定标准的,首席执行官 二十六条第五款所规定标准
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的,首席执行官有权做出审批
公司首席执行官对公司全面 决定。
风险管理执行的有效性承担主要 公司首席执行官对公司全
责任。 面风险管理执行的有效性承担
主要责任。
第 一百 九十八 条 执行委 员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委员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行使下列职权: 会行使下列职权: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确定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确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
的公司经营方针,决定公司经营 定的公司经营方针,决定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九条
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二)拟订并贯彻执行公司 (二)拟订公司利润分配 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
财务预算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三)拟订公司财务决算方 (三)拟订公司注册资本
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变更方案及发行债券方案;
案; (四)拟订公司的合并、
(四)拟订公司注册资本变 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更方案及发行债券方案; (五)拟订公司经营计划
(五)拟订公司的合并、分 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
立、变更、解散方案; 并按权限报董事会批准;
(六)拟订公司经营计划及 (六)制定风险偏好、风
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并 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
按权限报董事会批准; 的具体执行方案,定期评估公
(七)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 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
构设置方案; 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
(八)部署落实文化建设各 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项工作; (七)拟订公司内部管理
(九)制定和批准职工薪酬 机构设置方案;
方案和奖惩方案; (八)部署落实文化建设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各项工作;
权。 (九)制定和批准职工薪
酬方案和奖惩方案;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 百九 十九 条 首席执 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执行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官及执行委员会应制订工作细 员会应制订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会批准后实施。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首席执行官及执行委员会工 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包括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下列内容: 际情况进行修订。
(一)执行委员会会议召开 (一)执行委员会会议召
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首席执行官、执行委 (二)首席执行官、联席
员会委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委员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的职责及其分工;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
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 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
其他事项。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第二百条 首席执行官、执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首席执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委员会委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行官、联席首席执行官、执行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委员会委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有关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委 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订。
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 职。有关首席执行官、联席首
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 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委员及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 二百 零一 条 公司执 行委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执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员会委员由首席执行官提名,由 行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聘任或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者解聘。 一百一十条等有关法律、法
执行委员会委员协助首席执 执行委员会委员协助首席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行官工作,对首席执行官负责, 执行官工作,对首席执行官负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工的业 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 修订。
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首席执行 工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首席执行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的,由董事会指定的高级管理人 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会指定
员履行职务。 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
第 二百 零二 条 公司应 当与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期、绩效考核、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定。 际情况进行修订。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
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
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其中 40%应当
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
付期限为 3 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
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公司应当
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
绩效年薪。
第二 百 零 三条 高级管 理人 第一百七十四条 高级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者客户合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一百五十条等有关法律、法
法权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应当对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公司不得代董事、监事或者 赔偿责任。 修订。
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应当由个人承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担的罚款或者赔偿金。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高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一百五十一条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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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益。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行修订。
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合规总监 第七章 合规管理和风险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管理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
订,予以章节合并。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设立合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设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规总监。合规总监为公司高级管 合规总监。合规总监为公司高 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
理人员,对内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级管理人员,对内向董事会负 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告工作,对外按照规定向监管机 责并报告工作,对外按照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合规总监不 向监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
在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 合规总监不在公司兼任负责经 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务,不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 营管理的职务,不负责管理与
相冲突的部门,不对具体经营管 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理活动进行决策。 不对具体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
公司充分保障合规总监的独 策。
立性,保障合规总监能够充分行 公司充分保障合规总监的
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 独立性,保障合规总监能够充
查权。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经 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
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 权和调查权。
总监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
的,应当提前通知合规总监。合
规总监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
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
文件、资料,要求公司有关人员
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
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
构了解情况。合规总监认为必要
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
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
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
者干涉其工作;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
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总监的工
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
合规总监履行职责。
公司不采纳合规总监的合规
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
交董事会决定。
第二百零五条 合规总监应 --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 修订,予以条款合并。
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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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
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
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 5
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 5 年以上;
(二)最近 3 年未被金融监
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
行政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二百零六条 合规总监由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合规总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公司董事会任免与考核;合规总 监由公司董事会任免与考核; 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
监任职前公司须向公司住所地中 合规总监任职前公司须向公司 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 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 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任职。 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公司聘
公司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 任的合规总监应当符合监管部
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 门规定的任职条件。
召开 10 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的事实 公司解聘合规总监,应当
和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 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 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前将解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合 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公司
规总监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
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
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八章 首席风险官 --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修订,予以章节合并。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设首席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设首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风险官,首席风险官为公司高级 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管理人员,并不得兼任或者分管 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部门。 首席风险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修订。
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
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公
司聘任的首席风险官应当符合
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 二百 一十 条 首席风 险官 —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席风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险官由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聘任。 修订,予以条款合并。
第二百一十三条 首席风险 —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官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一)具备证券公司高级管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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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任职条件; 修订,予以条款合并。
(二)熟悉证券业务,具备
胜任风险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
识和技能;
(三)从事证券行业及证券
监管部门工作 5 年以上;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第二百一十四条 首席风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 首席风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券
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险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业协会《证券公司全面风险
(一)负责推动公司全面风 (一)负责推动公司全面 管理规范》第十条等有关法
险管理体系建设,制定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制定风险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流程和制度; 管理流程和制度; 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二)负责牵头领导公司风 (二)负责牵头领导公司 进行修订。
险管理部门工作,监测、评估、 风险管理部门工作,组织识别、
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 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
(三)对公司创新业务进行 险水平及各类风险情况;
风险管理审查和评估,并出具风 (三)对公司创新业务进
险管理意见; 行风险管理审查和评估,并出
(四)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 具风险管理意见;
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 (四)组织开展公司风险
(五)培育公司良好的风险 管理相关考核评价,负责对公
管理文化,承担风险知识的培训 司风险管理人员进行任免、考
和传导职责; 核和奖惩;
(六)研究推进公司实施先 (五)培育公司良好的风
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提高 险管理文化,指导建立风险文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化培训、宣导计划;
(七)协助、指导和检查各 (六)组织拟订风险管理
部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 制度、风险偏好等重要风险管
(八)为公司业务发展,提 理政策;
供风险管理建议; (七)研究推进公司实施
(九)负责公司重大风险事 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
件的处置,落实公司业务风险管 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理考核政策。 (八)协助、指导和检查
各部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
工作;
(九)为公司业务发展,
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参与公司
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重
大业务、重大风险事件的研究
或决策;
(十)负责公司重大风险
事件的处置,落实公司业务风
险管理考核政策。
第九章 监事会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一节 监事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二百 一十 五条 董事和 高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二百 一十六 条 监事应 当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际情况进行修订。
财产。
第二百一十七条 监事的任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被免除其职务的,公司股东大会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监事有 际情况进行修订。
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
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公司任免监事应当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 二百 一十八 条 监事任 期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际情况进行修订。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第二百一十九条 监事应当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际情况进行修订。
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 二百 二十 条 监事可 以列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二百二 十一 条 监事有 权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的保密义务。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公司应当将内部稽核报告、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务会 际情况进行修订。
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
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
况、合规情况向股东大会年会作
出专项说明。
第 二百二 十二 条 监事不 得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赔偿责任。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二百二 十三 条 监事应 当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及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职责。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际情况进行修订。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应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 际情况进行修订。
决通过。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
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
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
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
款规定的公司董事长应具备的条
件适用于公司监事会主席。
第 二百 二十 五条 监事会向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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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与履行合
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对发生重大
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制订公司监事薪酬的
数额和发放方式方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
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
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
疑问的,或者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百二十六条 监事会可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回答问题。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 际情况进行修订。
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
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
时,可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其他人员了解情况,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应
当配合。
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董事、高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应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 际情况进行修订。
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
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提出专项议案。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
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
构报告。
监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
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百二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 际情况进行修订。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
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
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如由于
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
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会议
召集人同意,可以用传真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
字。
第二百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议内容、监事发言和表决情况。 际情况进行修订。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至少保存 15 年。
第 二百三 十一 条 监事会 会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点和会议期限;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二)事由及议题; 际情况进行修订。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二百 三十 二条 有下列 情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际情况进行修订。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
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
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
起未逾 5 年;
(八)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
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
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
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九)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
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
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
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
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
之日起未逾 5 年;
(十)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
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
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十三)自被中国证监会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十五)非自然人;
(十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
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十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
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的行为对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任职、选举或者资格上有任何不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合规行为而受影响。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百三十四条 除法律、行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义务: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 际情况进行修订。
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
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
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
公司有利的机会;
(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
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
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其义务时,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益为出发点行事; 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
权利,不得越权;
(三)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
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
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
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
人行使;
(四)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
平等,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公
平;
(五)除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
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
交易或者安排;
(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
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
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
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
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
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
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遵守本章程,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
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
谋取私利;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
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
与公司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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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或者将公司资金违规借贷给他
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
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违规提供担
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
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
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
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
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是,在下
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
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
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相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关人”)做出董事、监事、高级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理人员不能做的事: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女; 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一)项所
述人员的信托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一)、(二)
项所述人员的合伙人;
(四)由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单独控制
的公司,或者与本条(一)、(二)、
(三)项所提及的人员或者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本条(四)项所指被
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义务不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际情况进行修订。
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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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是本章程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情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形除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接与公司已订立的或者计划中的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利害关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系时(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除外),不论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有关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 际情况进行修订。
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
程度。
除了《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三的附注 1 或香港联交所所允许
的例外情况外,董事不得就任何
通过其本人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
(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拥有
重大权益的合约或安排或任何其
他建议的董事会决议进行投票;
在确定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会议
时,其本人亦不得计算在内。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
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
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
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
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
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
是对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
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相关人与某合同、交易、
安排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
有利害关系。
第 二百 四十 一条 如果公 司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其有利害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范围内,有关董事、监事、高级 际情况进行修订。
管理人员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
定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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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百 四十 二条 公司不 得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以任何方式为公司董事、监事、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税款。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二百 四十 三条 公司不 得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直接或者间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亦不得向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前述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贷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款担保。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形: 际情况进行修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
贷款或者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
保;
(二)公司根据经股东大会
批准的聘任合同,向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或者其他款项,使之支
付为了公司目的或者为了履行其
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三)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
围包括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公
司可以向有关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但提供贷款、贷款担
保的条件应当是正常商务条件。
第 二百 四十 四条 公司违 反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前条规定提供贷款的,不论其贷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款条件如何,收到款项的人应当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立即偿还。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二百 四十 五条 公司违 反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一)向公司或其母公司的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知情的; 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
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
买者的。
第 二百 四十 六条 本章前 述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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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中所称担保,包括由保证人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担保义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所负的义务时,除法律、行政法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规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措施外,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一)要求有关董事、监事、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高级管理人员赔偿由于其失职给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公司造成的损失; 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撤销任何由公司与有
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订
立的合同或者交易,以及由公司
与第三人(当第三人明知或者理
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司应负
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者交易;
(三)要求有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交出因违反义务而
获得的收益;
(四)追回有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受的本应为公司
所收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
佣金;
(五)要求有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退还因本应交予公
司的款项所赚取的、或者可能赚
取的利息。
第 二百 四十 八条 公司应 当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与每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员订立书面合同,其中至少应包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括下列规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理人员向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守《公司法》《特别规定》、公司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章程、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股 际情况进行修订。
份购回守则》及其他香港联交所
订立的规定,并协议公司将享有
本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该份
合同及其职位均不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向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
守及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
应尽的责任;
(三)本章程第三百一十条
规定的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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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
董事、监事订立书面合同,并经
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前述报酬事
项包括: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
(三)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的报酬;
(四)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
去职位或者退休所获补偿的款
项。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监
事不得因前述事项为其应获取的
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第 二百 四十 九条 公司在 与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订立的有关报酬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事项的合同中应当规定,当公司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监事在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而获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前款所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称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 际情况进行修订。
一:
(一)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
出收购要约;
(二)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
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
如果有关董事、监事不遵守
本条规定,其收到的任何款项,
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
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该董事、
监事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
款项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得
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一百五十三条等有关法律、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行修订。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告。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制。 进行编制。
第二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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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文件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告。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年会的 20 日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至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 21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日将前述报告或董事会报告连同 际情况进行修订。
资产负债表(包括法例规定须附
录于资产负债表的每份文件)及
损益表或收支结算表,或财务摘
要报告,由专人或以邮资已付的
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的
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
记的地址为准。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规编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者境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大差异,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加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 际情况进行修订。
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
准。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公布或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制,同时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计准则编制。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每一会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计年度公布两次财务报告,即在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年度结束后的 120 日内公布年度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财务报告。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二百 五十七 条 公司除 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除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 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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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一百五十四条等有关法律、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行修订。
第 二百 五十八 条 公司应 按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具体比例从每 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具体比例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 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 一百五十五条等有关法律、
备金,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额达 风险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金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到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不再提 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 50%时,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取。 可不再提取。 行修订。
公司应按不低于税后利润的 公司应按不低于税后利润
补证券交易损失。 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损失。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可以不再提取。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
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 损。
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金。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
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外。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
司。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值变动收益部分,不得用于向股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东进行现金分配。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 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
与分配利润。 价值变动收益部分,不得用于
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
参与分配利润。
第 二百 五十 九条 公司的 公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加公司注册资本。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资本公积金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包括下列款项: 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一百五十八条等有关法律、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得的溢价款;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 行修订。
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入。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 的 25%。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 二百 六十 条 公司股 东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一百五十七条等有关法律、
发事项。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行修订。
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利润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分配政策为:公司重视对投资者 分配政策为:公司重视对投资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 一百五十六条、《上市公司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司现金分红》第六条等有关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 经营能力;公司可以采用现金、 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况进行修订。
利,除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计 方式分配股利,除公司在未来
划进行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 十二个月内计划进行重大投资
等可能导致公司不符合净资本监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可能导致公
管要求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 司不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的特
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 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经公司董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根据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
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 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 公司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
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 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
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 提下,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
序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 股利。
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程序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
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 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
东回报规划拟定,独立董事应当 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 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认为利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润分配预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和交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充分听取 立意见;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策程序为: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切实
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
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的权利,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 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决策程序为:公司如因外部经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
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应当 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
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
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并经监事会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
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
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 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
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
予以支持,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以支持,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
二以上通过。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 二以上通过。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
况。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行情况。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的资金。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司于催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缴股款前已缴付的任何股份的股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款均可享有股利,惟股份持有人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无权就预缴股款收取于其后宣派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的股利。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对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于无人认领的股息,公司可行使 际情况进行修订。
没收权利,但该权利仅可在适用
的有关时效届满后才可行使。
公司有权终止以邮递方式向
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人发送股息
单,但公司应在股息单连续两次
未予提现后方可行使此项权利。
如股息单初次邮寄未能送达收件
人而遭退回后,公司即可行使此
项权利。
公司有权按董事会认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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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出售未能联络的境外上市
外资股的股东的股份,但必须遵
守以下条件:
(一)公司在 12 年内已就该
等股份最少派发了三次股息,而
在该段期间无人认领股息;
(二)公司在 12 年期间届满
后于公司股票上市地一份或多份
报章刊登公告,说明其拟将股份
出售的意向,并通知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如获授予权力没收无人认领
的股息,该项权力只可在宣布股
息日期后 6 年或 6 年以后行使。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为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委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代有关股东收取公司就境外上市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外资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款项。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符合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 际情况进行修订。
有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委任的在香港上市的境
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的收款代理
人,应当为依照香港《受托人条
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第二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实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一百五十九条等有关法律、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 行修订。
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 二百 六十六 条 公司内 部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一百五十九条等有关法律、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行修订,予以条款合并。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一百六十条等有关法律、法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修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内部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 一百六十一条等有关法律、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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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行修订。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一百六十二条等有关法律、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行修订。
价报告。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审计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一百六十三条等有关法律、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行修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计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考核。 一百六十四条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行修订。
第 二百 六十八 条 公司聘 用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聘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一百六十六条等有关法律、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行修订。
第 二百 七十 条 经公司 聘用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记录或者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资料和说明;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 际情况进行修订。
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
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会议,得到
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
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任
何股东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 二百 七十 一条 如果会 计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经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下一次股东大会确认。在空缺持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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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计师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仍可行事。 际情况进行修订。
股东大会拟通过决议,聘任
一家非现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填
补会计师事务所职位的任何空
缺,或续聘一家由董事会聘任填
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解聘
一家任期未届满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关聘任或解聘的提
案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
前,应当送给拟聘任的或者拟离
任的或者在有关会计年度已离任
的会计师事务所。离任包括被解
聘、辞聘和退任。
(二)如果即将离任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书面陈述,并要求
公司将该陈述告知股东,公司除
非收到书面陈述过晚,否则应当
采取以下措施:
上说明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了陈述;
件以章程规定的方式送给股东。
(三)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按上述第(二)
项的规定送出,有关会计师事务
所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大会上宣
读,并可以进一步作出申诉。
(四)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有权出席以下会议:
会;
空缺的股东大会;
东大会。
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收
到前述会议的所有通知或者与会
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并在前述会
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 二百 七十 二条 不论会 计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师事务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如何规定,股东大会可以在任何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前,通过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普通决议决定将该会计事务所解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因被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有关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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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二百 七十 三条 会计师 事 第二百零一条 会计师事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 务所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由股东大会决定。由董事会聘任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确定。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一百六十八条、《香港上市
规则》附录 A1 第 17 条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解聘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一百六十九条等有关法律、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当情形。 无不当情形。 行修订。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用把辞聘
书面通知置于公司法定地址的方
式辞去其职务。通知在其置于公
司法定地址之日或者通知内注明
的较迟的日期生效。该通知应当
包括下列陈述:
(一)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
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
交代情况的声明;或者
(二)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
陈述。
公司收到上述所指书面通知
的 14 日内,应当将该通知复印件
送出给有关主管部门。如果通知
载有前款 2 项提及的陈述,公司
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
司,供股东查阅。除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副
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有
权得到公司财务状况报告的股
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
的地址为准。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聘通
知载有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
述,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听取其就辞
聘有关情况做出的解释。
第 二百 七十七 条 公司召 开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召开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式进行。 式进行。 一百七十二条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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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行修订。
第 二百七 十九 条 公司召 开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邮件、传真或公告方式进行。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二百 八十 条 公司通 知以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通知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 一百七十四条等有关法律、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被 送 达 人 签 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 行修订。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 二百 八十 一条 因意外 遗 第二百零八条 因意外遗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一百七十五条等有关法律、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并不因此无效。 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行修订。
第 二百八 十四 条 公司应 当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本公司 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本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信 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其他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确、完整。 真实、准确、完整。 际情况进行修订。
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 公司应当披露董事、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至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至少
少包括: 包括: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
及决策程序; 度及决策程序;
(二)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 (二)年度薪酬总额和在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
分布情况; 布情况;
(三)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 (三)薪酬延期支付和非
金薪酬情况。 现金薪酬情况。
第 二百 八十 六条 公司合 并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或者分立,应当由董事会提出方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股东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大会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 际情况进行修订。
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做成专门文
件,供股东查阅。
对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
前述文件还应当以邮件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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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一百七十八条等有关法律、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外。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 行修订。
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
会决议。
第二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一百七十九条等有关法律、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通过报纸等其他方式对外公告。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行修订。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 二百 八十八 条 公司合 并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 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一百八十条等有关法律、法
司承继。 新设的公司承继。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修订。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分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一百八十一条等有关法律、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权人,并于 30 日内通过报纸等其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 行修订。
他方式对外公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二 百九 十一 条 公司需要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减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表及财产清单。 一百八十三条等有关法律、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人,并于 30 日内通过报纸等其他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 行修订。
方式对外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的担保。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 的担保。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
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
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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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依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一百八十四条等有关法律、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行修订。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
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第二百二十条 违反《公司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一百八十五条等有关法律、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行修订。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为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一百八十六条等有关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行修订。
第 二百 九十 三条 公司因 下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因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列原因解散: 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散事由出现; 他解散事由出现;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一百八十八条等有关法律、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需要解散; 立需要解散;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四)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行修订。
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民法院解散公司。 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
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有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程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 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一百八十九条等有关法律、
续。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而存续。 行修订。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二百 九十 五条 公司因 本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因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章程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 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而 项、第(二)项、第(四)项、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一百九十条等有关法律、法
确定的人员组成,并由股东大会 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人选。 算。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 修订。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九十三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
条(三)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附解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散的理由及相关文件,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解散。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九十三
条(四)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
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股东、
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
算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实施破产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九十三
条(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
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
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 二百 九十 六条 如董事 会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因公司宣告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破产而清算的除外),应当在为此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召集的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声明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董事会对公司的状况已经做了全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面的调查,并认为公司可以在清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算开始后 12 个月内全部清偿公司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债务。 际情况进行修订。
股东大会进行清算的决议通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过之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立即
终止。
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大会的
指示,每年至少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次清算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
的业务和清算的进展,并在清算
结束时向股东大会作最后报告。
第 二百 九十 七条 清算组 在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 一百九十一条等有关法律、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单;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行修订。
司未了结的业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 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
(五)清理债权、债务; 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 (五)清理债权、债务;
的剩余财产;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 后的剩余财产;
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
诉讼活动。
第 二百 九十八 条 清算组 应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人,并于 60 日内通过报纸等其他 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 一百九十二条等有关法律、
方式对外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行修订。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
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 百九 十九 条 清算组 在 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 一百九十三条等有关法律、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确认。 民法院确认。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 行修订。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配。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
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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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三 百 条 清算 组在清 理公 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一百九十四条等有关法律、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请宣告破产。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行修订。
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第 三百 零一 条 公司清 算结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清算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账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清算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确认 一百九十五条等有关法律、
之日起 30 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记,公告公司终止。 行修订。
第三 百 零 二条 清算组 成员 第二百三十一条 清算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务。 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百九十六条等有关法律、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侵占公司财产。 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 行修订。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 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三百 零四 条 公司根 据法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三 百 零 五条 有下列 情形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公司法》或者有关 一百九十八条等有关法律、
(一)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规定相抵触;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行修订。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 的;
程。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
程的。
第 三百 零 六条 股东大 会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股东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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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一百九十九条等有关法律、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变更登记。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行修订。
第 三百 零七条 董事会 依照 第二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主 管 机 关 的 审 批 意 见 修 改 本 章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二百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程。 本章程。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三百 零九 条 公司章 程的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修改,涉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程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中国证监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生效;涉及登记事项的,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 三百 一十 条 公司遵 从下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述争议解决规则: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股的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级管理人员,境外上市外资股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基于本章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际情况进行修订。
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
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
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
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
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
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
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
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
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
其身份为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
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
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二)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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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
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
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
构进行仲裁。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
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
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
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
圳进行。
(三)以仲裁方式解决因本
条第(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
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
律;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
力。
第三百一十一条 释义 第二百三十七条 释义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一)控股股东,是指具备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致行动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总额 30%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者与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二百零二条等有关法律、法
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公司的 30%以上的表决权的行使; (二)主要股东,是指持 修订。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30%,但 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以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上的股东。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
大影响的股东。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时可以决定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选;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
时可以以其他方式控制公司。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以上的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股东。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在 (五)内部董事,是指在
法律上或事实上实际支配公司及 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
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 事;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及
其他组织或个人。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外部董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同时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六)工作日,是指国务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院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包括国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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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务院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
有关联关系。 或周日(“调休工作日”),但不
(五)内部董事,是指在证 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调休工作
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 日以外的周六或周日;交易日,
事;独立董事,是指与证券公司 是指每周一至周五,不包括法
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 定节假日及调休工作日。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是指不在证券公司同
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六)工作日,是指国务院
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包括国务院
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或周日
(“调休工作日” ),但不包括法定
节假日以及调休工作日以外的周
六或周日;交易日,是指每周一
至周五,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及调
休工作日。
第 三百 一十 二条 董事会 可 第二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二百零三条等有关法律、法
触。 规定相抵触。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修订。
第 三百 一十 三条 本章程 以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二百零四条等有关法律、法
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 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市场监督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中文版章程为准。 修订。
第 三百 一十 四条 本章程 所 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所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称“以上”、“以内” 、“以下”
,都 称“以上”、“以内”、“以下”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 都含本数;
“过”、
“以外” 、
“低 二百零五条等有关法律、法
“多于”不含本数。 于”、
“多于”不含本数。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修订。
第三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事会议事规则。 二百零七条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修订。
二、对照公司《章程》上述修改内容,相应调整公司《章程》章节和
条款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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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及《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已废止、新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施行,结合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章程》的相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股东审议。
附件: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修订)
》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附件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一、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以下条款
原制度条款 修订后的制度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了维护华泰证券 第一条 为了维护华泰证券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 东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 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 东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所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华泰证券股份 港上市规则》”)、《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 程”)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则。 规,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使职权。 职权。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 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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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牌交易 的证券交 易所(以下 简称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意见并公告: 见并公告: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
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东大会。 东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 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 大会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的书面反馈意见。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
监事会的同意。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行或 者不履 行召集 股 东会 会议 职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相关股东的同意。 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 面形式向 审 计委 员会 提出 请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股 份的 股东可 以自行 召集 和主
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所备案。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证明材料。
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费用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通知 知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知中已 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 的提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案。 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 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 出决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议。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 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
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发 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发出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 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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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发出书面通 会议召开 15 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法律、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机
监管机 构及证券 交易所另有 规定 构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
的,从其规定。 规定。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包括以下 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内容: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会议期限; 部资料或者解释。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
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
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
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
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
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
(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
真的解释;
(四)如任何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
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
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
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
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五)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
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六)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
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八)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九)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十)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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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约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该向股东(不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地址为准。对内资股的股东,股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符合中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布,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境内上市股份的股东已收到有
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有关程序的
前提下,对香港上市外资股股东,
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及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的网站上
发布的方式或者以《香港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境外上市
外资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
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第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第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其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而无效。 及会 议作出 的决议 并不 仅 因此 无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少包括以下内容: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兼职等个人情况;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
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重新选任的 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重新选任的
或调职的董事或监事的信息。 或调职的董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案提出。
--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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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 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股东大会。 开股东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述方 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
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
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于现场 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 下午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早于现 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 下午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 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 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公司 持有的 本公 司股份 没有表 决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 权。
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
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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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
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
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 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 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的代理人签署。
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应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官和其他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的质询。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一名董事主持。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会成员主持。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如果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有表决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反本 规则使 股 东会 无法 继续进 行
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
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的 应作出述职报告。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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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监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事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次数、
投票表决等情况。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 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出解释和说明。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入出 席股 东会 有表 决权的 股份总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总数。 数。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决权等股东权利。 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应当予以配合。 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 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 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除非特别依照公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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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相关规定以投票方式解决,或下列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手方式表决: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一)会议主席;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
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
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一个或者
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
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
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
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
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
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
提出者撤回。
第三十四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决议。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在投票表决时,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弃权票。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权多投一票。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在 30%及以上的,或者股东大会就 在 30%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就选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董 举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制。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以集中使用。
第 三 十八 条 除 累 积 投 票 制 第三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当按 提案 提出的 时间顺 序进 行表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
予表决。 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有关变 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 的提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决。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 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及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及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部分 H 股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全球 部分 H 股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全球
存托凭证的存托人(以下简称“存 存托凭证的存托人(以下简称“存
托人”)作为全球存托凭证所代表的 托人”)作为全球存托凭证所代表的
基础证券 A 股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基础证券 A 股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
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 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
或限制 任何股东 只能够投票 支持 或限 制任 何股东 只能够 投票 支持
(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 (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
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 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
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 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
算在内。 算在内。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并根据 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 否通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办公时 间免费查 阅会议记录 复印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理费用后 7 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告中作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应记载以下内容: 记载以下内容: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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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年。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致股东 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 决议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股东大 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 东大 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易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 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
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
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
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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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
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程序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持有不同种类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担义务。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除其他类别股份的股东外,内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资股的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五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或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五十五条至第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十九条 分别召集 的股东会议 上通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过,方可进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五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利: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别股份 享有同等 或者更多的 表决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的数目;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
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
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
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
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
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
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
司清算 中优先取 得财产分配 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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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
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
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
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
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
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
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
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
所有权 加以限制 或者增加该 等限
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
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
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
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
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
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章所
规定的条款。
第五十五条 受影响的类别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有表决 权,在涉 及第五十四 条第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二)至(八)、(十一)、(十二)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
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
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公司章
程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
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
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
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
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
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
利益的股东。
第五十六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议,应当经根据第五十五条由出席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类别股东会议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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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类别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股东会议的股东,应当按照第十五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条规定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五十八条 类别股东会议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决的股东。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以外,类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中有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类别股东会议。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五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适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批准,公司每间隔 12 个月单独或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的;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
(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
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 第五章 股东会的议事内容与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容 决议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六十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 第四十八条 年度股东会和临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应由董事 时股东会的议事内容应由董事会在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董事会会议 股 东会 召开 前的董 事会会 议上确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上确定,并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公 定,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公司股东。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司股东。董事会确定议题的依据是 董事会确定议题的依据是公司章程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 及本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和批准的议案和股东依 和批准的议案和股东依法提出的提
法提出的提案。 案。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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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 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准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 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提案进行审查。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六十二条 提出涉及投资、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范意见》已经废止,根据
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会
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
、资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
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
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 过。
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
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提出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范意见》已经废止,根据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会
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公司未来的影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报酬和支付方法;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涉及首次发行股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票、增发股票、配股等需要报送中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范意见》已经废止,根据
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会
项提案提出。 资本;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
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 认定会 对公 司产生 重大影 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 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 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 范意见》已经废止,根据
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 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 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会
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 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
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 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市
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 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告股份 派送或资 本公积转增 方案 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
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 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 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发展的影响。 影响。 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第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董事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 师事务所。 范意见》已经废止,根据
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会
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 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意见。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
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因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
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当向 股东会 说明 公司有 无不当 情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 形。
事会应 在下一次 股东大会说 明原
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
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六十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 第五十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职工 会决议。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现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长、监事会 任董事长、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主席提名或由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发行在外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 股东提名。
东提名。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
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 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
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监事 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 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讨论,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
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 交股东会讨论,应当在股东会上进
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行解释和说明。
应当在 股东大会 上进行解释 和说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
明。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
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七章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第六章 出席股东会股东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登记 登记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 第五十六条 欲出席股东会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 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地点进行登记。 点进行登记。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 代表 人委托 的代理 人出 席会
法定代 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 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
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 (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
(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 代理人,或者为存托人或其代理人,
理人,或者为存托人或其代理人, 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
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 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上担任其
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 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
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 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
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 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
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 和类别,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或存
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 托人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
书由认可结算所或存托人授权人员 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 人)或者存托人(或其代理人)出
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或者存托 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
人(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 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
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 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犹如该
或进一 步的证据 证实其获正 式授 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权)
,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股东会
的个人股东一样。 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 并向股东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
记处出示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并 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
原件或复印件。 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 的文件资料。
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
的文件资料。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第五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当载明下列内容: 载明下列内容: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弃权票的指示; 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 期限;
指示;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期限; 单位印章。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第七十条 任何由董事会发给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股东用于委托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的格式,应当允许股东自由选择指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者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股东代 理人可以 按自己的意 思表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决。
第七十一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 第五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至少应当在讨论该委托书委托表决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的有关事项的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会议。
第七十二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 --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
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其所持有的 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股份已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 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明参加 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 位名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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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 第六十二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 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签字。 上签字。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 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加本次股东大会,经大会主持人特 加本次股东会,经股东会会主持人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别批准,需提交本规则第七章规定 特别批准,需提交本规则第六章规
的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 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股东会通知
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到簿上签字后可 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到簿上签字
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
第九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八章 股东会纪律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七十八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 第六十四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续的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 续的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 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 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 者等可参加股东会,其他人士不得
人士不得入场。 入场。
第八十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 第六十六条 审议提案时,只 根据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 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 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股东或代 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 理人的发言提问由会议主持人或安 情况进行修订。
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排与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 回答。
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
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
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
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
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
言。
第八十一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 -- 根据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 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发表自己的观点。 情况进行修订,予以条款
合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 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外的经济利益。 的经济利益。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采取措施,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正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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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 予以条款合并。
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 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异议后,由主持人宣布散会。 议后,由主持人宣布散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 第十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信息披露规定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八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 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律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 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 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 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依法具体实施。 法具体实施。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以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 予以条款合并。
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
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八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予以条款合并。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 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议的内容交由公司首席执行官组织 的内容交由公司首席执行官组织有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 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九十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 --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予以条款合并。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对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 东会 决议 的执行 情况进 行督 促检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 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 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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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 况的汇报。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报。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 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证券公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香港上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香港上市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
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 对本 规则进 行修改 并报股 东会 批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准。 准。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监
东大会通过后生效。自本规则生效 东会通过后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之日起,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 日起,公司原《股东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则》自动失效。 自动失效。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对照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上述修改内容,相应调整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章节及条款的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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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
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
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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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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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
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发出书
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
效。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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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重新选任
的或调职的董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
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
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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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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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董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及部分 H 股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全
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以下简称“存托人”)作为全球存托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证券 A 股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
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违
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
在内。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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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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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
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
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的议事内容与决议
第四十八条 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的议事内容应由董事会
在股东会召开前的董事会会议上确定,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公司股东。
董事会确定议题的依据是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和批准的议案和股东依法提出的提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
准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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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
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
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
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五十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
会决议。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长、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
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
提交股东会讨论,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章 出席股东会股东的登记
第五十六条 欲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
点进行登记。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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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
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或者为存托人或其代理
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上担
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
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类别,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
或存托人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
代理人)或者存托人(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
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
,行使权利,犹
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股东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
并向股东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
的文件资料。
第五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五十九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
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
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
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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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
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
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六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
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
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
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 会议签到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
上签字。
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会,经股东会主持人特
别批准,需提交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股东会通知规
定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到簿上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
第六十三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股东会主
持人许可。
第八章 股东会纪律
第六十四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
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
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参加股东会,其他人士不
得入场。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参加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股东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
退场。
第六十六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
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股东或代理人的发言提问由会议主持人或安
排与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回答。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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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九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
暂时休会。股东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
议后,由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十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
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
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
的内容交由公司首席执行官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
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
况的汇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证券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香港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
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
日起,公司原《股东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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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
定》及《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已废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施行,结合现行有效的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对现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股东审议。
附件: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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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制度条款 修订后的制度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条 宗旨 第一条 宗旨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 要求进行修订。
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 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 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 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
制订本规则。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五条 临时会议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 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当召开临时会议: 当召开临时会议: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权的股东提议时; 权的股东提议时;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提议时; 提议时; 进行修订。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提议时; 提议时;
(六)首席执行官提议时; (六)首席执行官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
时; 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 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修订。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持。 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第八条 会议通知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 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
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四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 十四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修订。
交全体董 事和 监事 以及首席 执行 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首席执行
官、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官、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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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记录。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 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
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修订。
门报告。 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首 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秘书未
席执行官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 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 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 根据现行有效的上海证
席 出席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运作》第 3.3.5 条等有关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委托书应当载明: 席。 际情况进行修订。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委托书应当载明: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
要意见; 名;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
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 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四)委托人的签字、
日期等。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 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
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 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的意见。 明确的意见。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 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 况进行修订。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 应当及时制止。
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
见。 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
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
当及时制止。 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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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
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因《关于执行<到境外上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 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
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通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废
决。 表决。 止,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 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
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当反对票和同意票相等时,董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 修订。
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 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
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 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监督下进行统计。 修订。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
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
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
计。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 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
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一)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 (一)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 修订。
的情形; 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
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 定的因董事与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业有关 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 他情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而
形。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
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而应当 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 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议。 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
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
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修订。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 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 际情况进行修订。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
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
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
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时曾表 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 纪录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附则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证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 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
数。 数。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规则自本公司股东大会通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后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过,并待本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上 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 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 修订。
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效。
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原《董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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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
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
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
(六)首席执行官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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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
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四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首席执行官、
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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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如由于紧急
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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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会议召集人同意,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首席执行官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
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
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
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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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
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
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
配的决议后,可以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
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
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
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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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
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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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
《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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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相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全面深化监事会改革,推动公司不断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
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监
事会职权,同步废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并
撤销监事会办公室。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继续履职至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的调整生效之日。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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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一:
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 A 股股东:
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 A 股股东审议。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议案二:
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 A 股股东:
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情,
请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三。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 A 股股东审议。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议案三:
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 A 股股东:
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情,
请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四。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 A 股股东审议。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一:
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 H 股股东:
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 H 股股东审议。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议案二:
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 H 股股东:
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情,
请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三。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 H 股股东审议。
华泰证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文件
议案三:
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 H 股股东:
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情,
请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四。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 H 股股东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