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6 1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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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
                 见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湘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湘财股份”)换股吸收合并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智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被吸收合并
方大智慧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如下意见: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大智慧主要业务聚焦在证券信息服务、大数据
及数据工程服务、境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三大板块,截至目前公司已取得其从事
相关主营业务所需的许可证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公司已在《湘财股份
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
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特别提示;
  二、自本次交易交割日起,存续公司湘财股份承继及承接大智慧的全部资产、
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于交割日后,存续公司
湘财股份将办理注册资本等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大智慧将注销法人资格。
本次交易前,公司及湘财股份均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亦不
存在其他限制、禁止本次交易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存续公司湘财股份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存续公司
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存续公司湘财股份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有利于存续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存续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
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程俊俊              丁天一              申佩宜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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