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
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退休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
职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前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
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
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
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
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
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
会议上进行申辩。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董事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
书面陈述。董事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上拟离职人员进行审
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离职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
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
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
关文件。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
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
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