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科技: 龙星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6 1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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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监督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等。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具体人选由每届董事会决议确定。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召集人)1 人,委员会主任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由各委员推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
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
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
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
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四、五条规定进行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业务性质由审计部和证券部共同负责。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
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
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本指引、本
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
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
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
多种形式召开,如传真方式等。
 第十八条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第十九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临
时会议: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二) 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律师
 提出专业意见时;
      (三) 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四) 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时。
 第二十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要
事项,用网络、传真、邮寄、邮件等方式送达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
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
更换。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所
有决议必须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管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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