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科技: 龙星科技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6 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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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降低决策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室、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
属分支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
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
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专设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
人的干涉。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各部室、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
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
查。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
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畴和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按工作内容划分为内控审计和专项审计两项,根据不同
情况分别制定对应审计计划。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对象的以下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实施监督评价:
  (一)资金管理内控审计;
  (二)存货管理内控审计;
  (三)采购内控审计;
  (四)生产内控审计;
  (五)销售内控审计;
  (六)研发内控审计;
  (七)财务管理内控审计;
  (八)质量管理内控审计;
  (九)人力资源管理内控审计;
  (十)信息系统管理内控审计;
  (十一)其他管理内控审计。
  第十五条    专项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对象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公司财务审计
  (1)流动资产审计;
  (2)长期资产审计;
  (3)费用成本审计;
  (4)销售、利润审计;
  (5)投资效益审计。
  (二)具备独立会计核算对象的经营业绩审计、离任审计、科研项目审计;
  (三)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
  (四)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
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七)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八)根据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基本情况调
查表、内控情况调查表、预决算报告、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凭证、账表,检查资
产,检测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被审计对象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事项
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发现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工作薄弱时,向其提
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力度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专项经营审计
结果,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
见;
  (五)对故意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部门或个人,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
员会提出经济处罚的建议;
  (六)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
会建议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规制度的
行为涉及犯罪的,建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有权
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董事会或审
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内部控制业务做出突出成绩的被审计对象,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
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对各部室、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以下审计要求:
  (一)根据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要求;
  (二)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基建、技改工程的预、决算推行必
审要求;
  (三)对重要经济活动或重点部门实行定期审计要求。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基本审计工作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签发的年度内审计划和被审计对
象的具体情况,拟订具体审计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
以电话通知或直接进点;
  (三)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验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
和准确性;
  (四)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
的问题向内部涉及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内部涉及部门
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内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审计终结,内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计划安排提出审计报告,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
求意见稿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六)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连同征求意见,由内审项目组长复核后对审
计事项做出评价,起草审计意见书报部门领导审定。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
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部门领导提出审计决定书报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
  (七)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后,被审计
对象必须予以执行;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对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
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
计决定的情况;
  (八)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书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诉,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
  (九)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自结束之日起 15 天内建立
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审计对象建立审计台账,
并确定审计工作责任人;
  (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
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
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实施的具体内控审计计划,对相关部门进行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内部审计人员到达被审计单位后,向被审计对象出示流程检查通知书,
按照流程工作检查清单,对被审计对象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并打分;
  (四)检查被审计对象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相关调查;
  (五)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
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
  内部审计部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
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并
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六章 奖 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
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
员,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董
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
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公司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据公司各有关规
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
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
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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