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急管理
工作机制,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
力,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龙星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
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分支机构、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今后可
能注册的下属子公司遭遇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
市场稳定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组织体系
第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及时公开信息;
(三)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四)反应及时、措施到位;
(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六)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二)经营类
(三)政策环境类
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四)信息类
第六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组员为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应急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
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协调与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
(六)协调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
工作第一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
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八条 预警信息的传递及处置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
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
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责任人负责向应急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然后由应急领
导小组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整,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
并予以高度重视,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公司的任何人均可作为信息的报告人,
报告人有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由应急领导小组按工作
程序进行处理。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按照有关信
息披露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章 处理程序和保障
第九条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
(一)快速启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成立事件处理小组,
将突发事件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并取得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
(二)对公司进行自查并搜集了解公众及投资者的情绪和舆论的反应,尽可
能多的、全面的掌握有关信息;
(三)分析已经掌握的信息,制订突发事件管理计划,确立突发事件处理的
目标、策略、工作程序、方法等;
(四)统筹安排,实施突发事件管理计划;
(五)形成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向监管部门及政府主管部门汇报;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突发事件影响的大小,由应急领导小组决
定是否将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及结果予以公告;
(七)开设突发事件处理热线,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以公司拟订的统一口径
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八)必要时,邀请媒体来公司调研、恳谈,满足媒体报道需求,客观、公
正地公布事件情况。
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其负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政策及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
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
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
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
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队伍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
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
公司的经营班子应做好突发风险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
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保
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四)培训保障
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
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
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的纪律:
(一)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准随意泄露;
(二)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三)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机构来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
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公司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及时总
结经验,具体分析突发事件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制定有效应对策略。具体
工作主要包括:
(一)搜集和整理来自公众的反馈意见;
(二)搜集和整理来自媒体的相关报道;
(三)对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公司的强项和弱项、面临的机遇和威胁等进行
评估和总结;
(四)根据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对相关制度及管理流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六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
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