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部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
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
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并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
续。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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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部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
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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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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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应
当及时报告;
效的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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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六)环境信息事项:
罚;
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七)社会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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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重大事项:
(九)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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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
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证券部咨询。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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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上市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
本情况及相关材料,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
系。
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能对上市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
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
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
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部门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
当日,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部门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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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
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
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
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
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
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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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
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
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
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
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部。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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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本部门或
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
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
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
的公司 《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
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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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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