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或者“公告”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
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
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应当
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
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
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公司向公司
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
事会秘书。
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
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
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
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
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
接受一次变更申请。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
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
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并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
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
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以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
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召集、召开董事会,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
披露董事会决议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会通知期限,
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股东会的提案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需的资料,应当
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
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
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股东回
避等情况)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当与股
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条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一条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9条、第6.1.10条的
规定外,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3
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3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于前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
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
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
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
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
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
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五十四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
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
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
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形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
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应当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
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
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
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
及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披
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向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审核、披露流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项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
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
总裁)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或
报备,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
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报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需履行
审批程序的,按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
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的任何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均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董事会秘书应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
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
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六十五条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流程: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
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
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警示函、问询函等函件。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回
及时回复、报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审计监督,具体监督流程按《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
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
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
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
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
字确认。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章 与投资者、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七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提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
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
罚。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本制度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
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免除职务、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
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本次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后续修订
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