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股份: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6 1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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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科学和完善的利
润分配政策和决策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湘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
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同时遵循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持续、稳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制定本规划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意
愿,结合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将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以后,且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将
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并保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每年度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当年度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如股
东存在违规占用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
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划、股东回报、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依据
《公司章程》的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
议时,应为中小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途径。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审
计委员会成员通过。
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管理层需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
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
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其他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页无正文,为《湘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盖章页)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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