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德明利
股票代码:001309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虎、田华(二人系夫妻关系)
住所及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四路XXXX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持股比例降至35%以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
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德明利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德明利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虎、田华,二人系夫妻关系
公司、上市公司、德明利 指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23年1月19日至本报告书出具之
日,由于公司先后完成2020年股票期权行权登记、
及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
限制性股票、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
预留授予登记及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尚未解
本次权益变动 指 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及李虎先生参与认购导致李虎
先生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竞价
交易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导致持股比例减
少,期间累计权益变动比例为5.11114%,李虎和田华
夫 妇 控 制 公 司 的 股 份 比 例 由 40.11111% 变 更 为
本报告书 指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李虎 田华
性别 男 女
国籍 中国 中国
所任职单位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职务 董事长 董事
长期居住地 深圳市 深圳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否 否
或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为:由于公司先后完成2020年股票期权行权登记、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登记及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尚未解
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登记及
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及李虎先生参与认购导致李虎先生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以
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减少。
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公告》,李虎先生、田华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700,0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2.51%)。其中李虎先生计划减持不超过5,480,000股
(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2.41%),田华女士计划通过深圳市银程源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程源”)减持不超过220,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
本比例0.10%)。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除上述正在履行的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证
券市场状况并结合自身需求等因素,决定是否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
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9,410,129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34.99997%。
行权登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登记及回购注销离职人
员已授予登记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和预留授予登记及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及李虎先生参与认购、李虎先生通
过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期间累计权益变动比例为5.11114%,
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由40.11111%变更为34.99997%。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分三期登记上市共 294,008 股(其中第一期
行权数量未考虑 2022 年度、2023 年度权益分派影响),导致总股本增加而使李虎
先生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0.12%;
(2)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331,156
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未考虑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影响),导致总股本增加而使李虎
先生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0.44%;
(3)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 1,114,700 股,
导致总股本增加而使李虎先生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0.3%;
(4) 公司先后回购注销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32,620 股(未考虑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影响),导致总股本减
少而使李虎先生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0.01%。
(5)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029,608股,李虎先生以
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认购了其中1,302,960股。由于公司总股本由原14,874.3064万
股增加至16,177.2672万股,李虎先生持股比例最终被动稀释2.35%。
(6)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名离职员工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2,366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李虎先生持股比例被动增加0.0006%。
(7)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完成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共411,600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李虎先生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07%。
(8)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离职员工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共3,756股,导致总股本减少,李虎先生
持股比例被动增加0.0006%。
(9)李虎先生于2025年9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014,900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88807%。
(10)李虎先生于2025年9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627,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7635%。
(11)李虎先生于2025年9月18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934,800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120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75,500股,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0.16550%。
(12)李虎先生于2025年9月1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24,300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9886%。
上述相关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均以公司当时总股本计算。
由于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李虎先生所
持股份数由32,088,887股增加至44,924,442股)、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
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李虎先生所持股份数由44,924,442股增加至58,401,775股)
、李虎先生参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李虎先生认购其中1,302,960股,
其所持股份数由58,401,775股增加至59,704,735股)、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以
资 本 公 积 金 每 10 股 转 增 4 股 , 李 虎 先 生 所 持 股 份 数 由 59,704,735 股 增 加 至
不影响其持股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9,410,1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34.99997%。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田华女士通过泰安金程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金程源”)和银程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68,051股,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为0.29444%。本次减持前后,田华女士均未控制金程源、银程源,本次减持
不会对本次权益变动产生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当时总 占目前总
股数(股) 股数(股)
股本比例 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3,208.8887 40.11111% 79,410,129 34.99997%
李虎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 - 16,264,122 7.16840%
有限售条件股 3,208.8887 40.11111% 63,146,007 27.83157%
说明:(1)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以公司当时总股本80,000,000股
计算。由于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由于公司实施2023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
积金每10股转增4股),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2)本次减持前后田华女士均未控制金程源、银程源,本次田华女士通过银程源间接减
持公司股份220,000股,不会对本次权益变动产生影响。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后,李虎、田华
夫妇合计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由40.11111%变更为34.99997%。
(3)前文及本表部分数据计算时须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共79,410,129股,其中,无限售
条件股16,264,122股,有限售条件股63,146,007股(其中17,584,000股处于质押状
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田华女士通过金程源、银程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
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
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虎先生于2025年9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
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地点: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于海燕、李格格
联系电话:0755-2357 9117
基本情况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深圳市福田区
股票简称 德明利 股票代码 001309
李虎、田华(二人系夫妻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深圳市
系) 址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竞价交易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赠与 □
其他
(公司先后完成2020年股票期权行权登记、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登记及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授予
登记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登记及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
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权益被动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208.8887股(为2023
年1月19日持股数量,未考虑公司实施2022年度、2023年度及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2024年度权益分派影响),持股比例为40.11111%;田华女士通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过持股平台金程源、银程源间接持有公司888,051股,持股比例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为0.39141%。由于田华女士不控制金程源、银程源,所以其所持
股份对整体权益变动不产生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虎先生持股比例减少5.11114%,持股数量变
更为79,410,129股,持股比例变更为34.9999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田华女士通过银程源减持公司股份220,000股,持股比例减少
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0.09696%,本次减持后,其通过金程源、银程源间接持股数量变
数量及变动比例 更为668,051股,持股比例变更为0.29444%。由于田华女士不控制
金程源、银程源,所以其本次减持对本次权益变动不产生影响。
自2023年1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公司先后完成2020年
股票期权行权登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
留授予登记及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尚未解除限售的部
分限制性股票、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予登记及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制性股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及
李虎先生参与认购导致李虎先生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以及信息披
露义务人通过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导致持股比例减
少。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 是 否□
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 是□ 否 不适用□
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 时 是 否 存 在未清偿其对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是□ 否□ 不适用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 其 他 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
是□ 否□ 不适用
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
页)
李虎、田华
日期: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