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
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
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任何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50%的股份,或
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根据适用会计准则被公司并表的
实体,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
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
独立第三方金融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决策流程
第五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产品、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理财产品业务,只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购买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产品,相关审批程序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或其授权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包括:
(一)每年度适时向董事会汇报上一年度资金理财情况,并根据公司资金
规模、下一年度现金流量预算等情况,合理预计下一年度公司委托理财的总额
度,并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二)公司闲置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符合实施委托理财相应条件的,
可适时向董事会提出可行性方案,在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三)负责拟定委托理财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选择;
(四)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
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
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五)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理财产品台账,跟踪理财产品存续期的进
展及安全状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便立即采取
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六)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七)负责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托理财所涉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九条 财务部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月度统计资料及对账
信息(包括但不限公示信息),实施复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
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一条 财务部每年年末或根据理财产品的实施周期,对委托理财进行
全面盘点,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须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意见,报董事会批
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按照
对应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定期汇报制度,公司财务部或其授权部门负责
每月结束后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理财产品实施周
期结束后,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报告本次委托理财实施及收益情
况;每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
情况。公司亦建立委托理财临时汇报机制,对于可能触发公司《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临时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程序的委托理财,应预先汇报董事
会办公室并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公司不得将理财产品授予个人或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
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
报告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及董事会,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降低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实施期间,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开展的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
第六章 保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
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
息。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险监控人员相互
独立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公开
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委托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但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证券
上市地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等现金管理的,还应
当遵守公司《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强制性规定
发生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且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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