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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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且应仅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上市规则》的资格要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
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人)须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上市规则》的资格要求,及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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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经董事会同意,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
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及
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
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
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
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
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
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
审阅并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
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表及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
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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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就上述第(二)项而言,委员会委员须与董事会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联络。
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开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现场、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
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
汇报职员、合规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查并监督公司财务汇报制度、
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
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
否充足;
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内部审计
功能是否有效;
构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风险管理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
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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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提出的事宜;
会汇报。
(四)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
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
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2 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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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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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财经管理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相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
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可以采用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
进行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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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财经管理部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
会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
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议案内容必须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境外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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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议事规
则实施后,公司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包括目前有效及经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香港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包括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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