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4 证券简称:西陇科学 公告编号:2025-047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计划减持股东黄伟波、黄伟鹏、黄侦凯、黄侦杰保证向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或“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黄
伟波先生、黄伟鹏先生、黄侦凯先生和黄侦杰先生合计持有 93,344,722 股(占公
司总股本比例 15.95%)股份的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7,556,4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00%。
公司于近日收到部分实际控制人黄伟波先生、黄伟鹏先生、黄侦凯先生和黄
侦杰先生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黄伟波 37,934,656 6.48%
黄伟鹏 38,729,941 6.62%
黄侦凯 4,932,625 0.84%
黄侦杰 11,747,500 2.01%
合计 93,344,722 15.95%
(注:百分比例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安排
股票后进行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部分)、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公司股份。
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00%,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拟减持所持股份合计不超过
股东名称 拟减持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
黄伟波 9,456,400 1.62%
黄伟鹏 4,000,000 0.68%
黄侦凯 1,200,000 0.21%
黄侦杰 2,900,000 0.50%
合计 17,556,400 3.00%
(注:百分比例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减持期间内若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持股数量变化,则减
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情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况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
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
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黄伟
黄少群、黄
波先生、黄伟鹏先生承诺在担任董事
IPO 股份锁定 伟波、黄伟 2011 年 05 正在履
期间不单独采取行动以致每年减少其 长期
承诺 鹏、黄侦凯、 月 16 日 行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超过 25%,且离职后
黄侦杰
半年内,不减少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本人不存在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
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参与本次非公
黄少群、黄 开发行认购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
长期
承诺 鹏、黄侦凯、 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本人将确保本 月 16 日 行
黄侦杰 人的关联方遵守上述承诺内容。若本
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即为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各
认购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
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任职董
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事期间
其他承诺 黄侦凯 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 及离职
月 27 日 行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 后 18 个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 月
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了以上承诺。
三、相关风险提示
和黄侦杰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本公司 22.61%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
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知》规定的不得减持的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
三年年均净利润 30%,本次减持计划符合相关规定。
的规定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四、备查文件
黄伟波先生、黄伟鹏先生、黄侦凯先生和黄侦杰先生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
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