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3 0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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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上     海      君     澜     律     师   事   务   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电连技术”)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电连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
励计划”)的规定,就电连技术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电连技术如下保证:电连技术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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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调整及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
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
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电连技术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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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实施完毕,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 420,998,1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746608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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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199,831,294.94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转增,
不送红股。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按照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以及除权除息价的相关参数及公式计算如
下:
   按照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199,831,294.94÷423,784,700=0.4715396 元/股。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
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
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其中派息时,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因 此 , 本 次 调 整 后 的 本 次 激 励 计 划 首 次 授 予 及 预 留 授 予 价 格 =39.86-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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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5 年 9 月 22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42.4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价格为 39.39 元/股(调整后)。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5 年 9 月 22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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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原因、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人数、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
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
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调整及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及《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
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
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
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
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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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
人数、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
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
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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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曼蔺                             金 剑
                                    何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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