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石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3 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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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了《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下午 15:00 在安徽省蚌埠市怀
远经济开发区金河路 10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蒋学鑫先
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2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1,345,79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0910%(剔除公司
已回购股份),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均
为截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9,018,47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126%(剔除公司已回购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327,32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1.2784%(剔除公司已回购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
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
下:
  表决结果:同意 81,181,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8,5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546,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4%;反对 96,13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9%;弃权 68,562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7%。
  表决结果:同意 81,180,4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8,5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本议案获
得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1,174,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8,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7%。本议案获
得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81,180,8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8,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本议案获
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1,180,8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8,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本议案获
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1,174,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8,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7%。本议案获
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6,503,9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5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7%。出席会议
的关联股东蒋学鑫、王亚娟、鲍克成、黄尧、张轲轲、王礼鸿、郭敬新、怀远新
创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503,9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69%;反对 140,85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4%;弃权 57,55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7%。
  表决结果:同意 26,503,9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57,5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7%。出席会议
的关联股东蒋学鑫、王亚娟、鲍克成、黄尧、张轲轲、王礼鸿、郭敬新、怀远新
创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503,9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69%;反对 140,85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4%;弃权 57,55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7%。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04,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5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6%。出席会议
的关联股东蒋学鑫、王亚娟、鲍克成、黄尧、张轲轲、王礼鸿、郭敬新、怀远新
创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504,0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73%;反对 140,75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1%;弃权 57,55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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