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3 00: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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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电连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
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均为与公司(含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22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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