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时尚: 苏豪时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3 0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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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
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
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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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
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 2 —
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三)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条(一)、(二)项职责时,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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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
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三)监督并及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
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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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
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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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
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
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可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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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
式举行。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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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审计委员
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
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
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
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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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订
时亦同。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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