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 关于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3 0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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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5-56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内江
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津浩众”)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长春分行”)申请的 2,500 万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额度为 3,250 万元人民币,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鉴于天津浩
众已全部履行完毕《汽车金融法人账户透支合同》中所涉债务,经公司与
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友好协商,双方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签署《最高额保证
合同终止协议》,同意自 2025 年 9 月 22 日起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
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董事会会议、二〇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天津浩众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天津浩众
向中信银行长春分行申请的 2,500 万元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额度为 3,250 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汽车金融法人账户透支合同》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2022 年 11 月 16 日披露的《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22-67 号)、《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69
号)、《二〇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71
号)。
公司为天津浩众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 3,250
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汽车金融法人账户透支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
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6 号)。
  二、终止担保情况
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甲方):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债务人: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承担《最高额保证
合同》项下约定的保证义务。
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生效日前仍按《最高额
保证合同》约定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天津浩众与中信银行长春分行签订的《汽车金融法人账户
透支合同》中所涉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协议》为
公司与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友好协商后签署,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也不存在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协议》的签
署不会对公司及天津浩众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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