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为其作为主承销商负责
组织实施的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之光”或“发行
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股票发行配售等事项进行见证,现本所律
师就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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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且仅限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配售等事项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
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投资价值分析、询价结果分析及统计、报价及定
价合理性、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财务会计等有关的事项发
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定价合理性、会计、验资及审计、
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财务会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
业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
的适当资格。
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主承销商
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国金证券相
关人员就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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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决策程序
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
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处理与公司本
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
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等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
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关于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承销协议》,明确授予国金证
券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的权利。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
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
二、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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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
额配售选择权机制,国金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7.21 元/股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
(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221.70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
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在北交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5 年 8 月 22 至 2025 年 9 月 20 日),
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
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221.70 万股)。
能之光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国金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
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
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由此,发行人按照本次发行价格7.21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1,478.00万股的
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221.70万股,本次发行总股数
扩大至1,699.70万股,公司总股本由7,947.47万股增加至8,169.17万股,发行总股
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81%。公司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598.46万元,连
同初始发行规模1,478.00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10,656.38万元,本次发行
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12,254.8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2,080.38万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0,174.45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
件中披露的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的要求,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四、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
者与发行人及国金证券已共同签署《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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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
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实际获配股 延期交付股 限售期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数(股) 数(股) 安排
北京煜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煜诚六
分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
德金泽 E3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秋水高通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秋水高通定远门 2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智明知金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智明专享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晨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晨鸣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伟星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梅山
伙)
杭州兴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健尔
宝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2,956,000 2,217,000 /
发行人应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过户及增发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
份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2025 年 8
月 22 日)起开始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获授权主承销商已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递延交付股票,符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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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五、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来源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来源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增发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0899348011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 2,217,00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0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
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
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的要求,符合《发
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
本总额的25%,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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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
选择权实施情况的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沈国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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