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山
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及“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聘请的,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津贴范围: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不属享受该津贴办法的范
围。
  第四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五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 6-15 万元(大写:人民币陆
万元到拾伍万元)。(具体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第六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津贴于本制度生效之日起计算,按年度或月度发放。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
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独立董事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利
益。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生效实施,对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股东会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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