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诺药包: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3 00: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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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
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管理、使用募
集资金。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
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该控股子公司参照
本办法管理、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
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专项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公司财
务部定期核对募集资金账户存款余额,定期将募集资金使用、存放情况,按项目、
账户汇总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备相关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
投入时间来使用,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不得占用或挪用。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如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出应按照公司章程
和其他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填写资金
使用计划申请表,经公司总经理、投资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联签后,由财务
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投资项目负责人根据公司发
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以及公司董事会的指导意见(如有)细化
具体工作进度安排,保证各项工作按投资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度安排及实际进度。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
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五条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
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
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置换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
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的交易。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第二十三条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
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
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
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七章
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
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
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
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
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
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六) 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
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
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与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
计记录和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
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或该等手续的办
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集资产后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或者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
司。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及本办法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本办法生效并实施之日起,公司原《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自
动终止。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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