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维护强化公司经营管理、促使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需要。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围绕公司当前的中心工作,依照国家的法律、法
规、政策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应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 3 人。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得与财务部门人员兼职。
  内部审计部门的办公经费应在经营预算中单列。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
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
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
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相关人员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
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
执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
  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 由于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
符的,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纳入离任审计的相
关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
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
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
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
存时间为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
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
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应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
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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