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诺药包: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3 00: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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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增强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
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分公司负
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备忘录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
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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