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科药业: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南京海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2 22: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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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73       证券简称:盟科药业         公告编号:2025-047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南京海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盟科药业”
                               “上市公司”)
      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向南京海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鲸药业”)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数量为 163,901,373 股。
  ?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海鲸药业将持有公司
股份认购协议》,本协议主体甲方为上市公司、乙方为南京海鲸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认购方式
  甲方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向乙方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份。
  (二)认购价格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价格为人民币 6.30 元/股,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方案的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股利,
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三)认购金额及认购数量
  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所述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具体认购
股票数量为 163,901,373 股人民币普通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就本次发行出具的注册批复为准)。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1,032,578,649.90 元。
  如本次发行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的总额进行调整,则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将相应调整。具体发行股份数量由甲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满足相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四)认购价款的缴纳
  认购人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公告的具体缴纳日期,将
认购资金全额缴付至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
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五)限售期
  乙方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内,本次发行对象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
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约定。
  (六)协议的生效、终止、实施的前提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
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意注册。
  (七)违约责任
何或部分义务,或作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
向对方支付认购价款 2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前述违约金仍然不足弥补对方损失
的,违约方应当进一步负责赔偿直至弥补对方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或(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决定的,
不构成认购人或发行人违约。
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
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
事件发生后 3 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
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5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
式终止本协议。
导致的未能向乙方发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认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或导致乙方最
终认购数量与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数量有差异的,或导致本次发行最终未能实施的,
不视为甲方违约。尽管有上述约定,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如任何一方因与除协
议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磋商股份认购事宜而导致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
的义务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 1 项承担违约金。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法规。
协商不成,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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