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业务办理》)和《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
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和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授
予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的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
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