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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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易实施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
准守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标准守则》)、《企业管治守则》《证券及期货
条例》等规定及《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
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
关雇员拟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标准守则》和《证券及期货
条例》,有关雇员包括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因其职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
掌握关于公司或公司证券的内幕信息的雇员,又或公司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此
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具备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
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
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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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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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本次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
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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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
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的关联性。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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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应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所持限售股份,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可以通过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公司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应当在限
售解除前 5 个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履行限售承诺的情况,
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条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须向香港联
交所及公司披露彼等(及其家属(配偶及任何未成年子女);所控制法团;及彼
等作为发起人/创立人、受托人或受益人(部分情况下)的信托)所持本公司及
任何相联公司所发行任何金融工具(包括股份及债权证)及彼等的相关股份交易
(包括彼等权益性质的变动,例如行使股票期权构成该人士权益性质的变动)的
全部(不论百分比多少)权益及淡仓。
公司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须向香港联交所和公司披露其(及其家属和由他
们控制的公司)对公司和任何联营公司的股份拥有的全部(即不论任何百分比)
权益和淡仓,以及其买卖这些股份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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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香
港上市规则》(包括目前有效及经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包括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境外公开发行股票(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实施后,
公司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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