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建化: 青松建化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2 20: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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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
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新疆青松建材化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战
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
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董事会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
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
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
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
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二)如有必要,应提供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上述事项所发表的咨询意见;
  (三)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事先征求公司相关部门或聘
请的法律顾问意见;
  (四)公司经营层对上述项目所形成的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
召开 3 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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