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2 20: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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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5-080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嘉泽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83
号),同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
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已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91,864,067.25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到账,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25YCAA1B0271 号验资
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签署情况、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单位:元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                          09390301040047391
                     公司上海陆家浜路支行
   注:上表中的开户银行名称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银行名
称不一致,主要原因系开户银行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银行的下
辖机构。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的要求,公司(甲方)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
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乙方)于日前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
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云翔、任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三、备查文件
  嘉泽新能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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