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2 19: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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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25-068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5 年 9 月 22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01.00 万股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22 日。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202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
记录。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
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202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书。
    二、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管理骨干。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 授 予 完 成 登 记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40%
           日 起 至 授 予 完 成 登 记 之 日 起 24 个 月 内 的 最 后
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 授 予 完 成 登 记 之 日 起 24 个 月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30%
           日 起 至 授 予 完 成 登 记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的 最 后
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 授 予 完 成 登 记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30%
           日 起 至 授 予 完 成 登 记 之 日 起 48 个 月 内 的 最 后
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
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
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
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
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整体业绩考核目标
   本计划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对净利润进行业绩考核,根据各考核年度业绩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
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对应考核年度                  净利润
第一个解锁期       2025             净利润≥50,000 万元
第二个解锁期       2026             净利润≥52,800 万元
第三个解锁期       2027             净利润≥58,800 万元
注 :1、 上述 “净 利润”指 归属 于上 市公 司股 东的 净利 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
计算依据,下同。
   若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则对应标的股票权
益方可解锁。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
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 4%年利率(单利)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I 类、II 类、III 类三个档次,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
例如下表所示:
 绩效考核结果         I类          II 类         III 类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在公司业绩目
标达成的前提下,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 4%年利率(单利)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之后离职的,应当在 2 年内不得从事
其与公司所签署竞业禁止条款所约定的相同或类似相关工作;若该激励对象
在 2 年内从事其与公司所签署竞业禁止条款所约定的相同或类似相关工作,
则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其因获授股票流通所得的
全部收益。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
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
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公告日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副董事长、董事、高级副
朱文祥                      30       2.50%      0.03%
            总裁
薛永峰          高级副总裁       30       2.50%      0.03%
陈伯存          高级副总裁       30       2.50%      0.03%
沈桂宏          高级副总裁       30       2.50%      0.03%
张竞           董事会秘书       30       2.50%      0.03%
魏静聪          财务负责人       30       2.50%      0.03%
李阳            董事         25       2.08%      0.02%
王心航        职工代表董事        25       2.08%      0.02%
核心技术业务管理骨干(52人)         971      80.85%      0.84%
        合计              1,201    100.00%     1.03%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一致。
   六、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董事会已
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根
据测算,2025-2028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年       2028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①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
 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②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等因素有关。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
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本计
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未有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
  八、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
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授予
限制性股票后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60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
员,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60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
成就。
   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 6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
本次授予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授予事宜的前提条
件均已成就;本次授予事宜的授予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十一、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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