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同科技”、“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中
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统称
“适用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对公司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
(以下简称 “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
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
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 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
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
正本 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
人业经 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裕同科技 2025 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如下程序:
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5 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
《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
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为:以董事会召开日的总股本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4.30 元(含税)。
根据《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
“《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
过户完成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
该标的股票的数量及受让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因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员工
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由 12.60 元/股调
整为 12.17 元/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指导意见》及《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
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指导意见》及《持股计划》
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胡铁军 董龙芳
经办律师:
刘文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