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82 证券简称:芯动联科 公告编号:2025-049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12 号)同意,安徽芯动
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动联科”)首次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521 万股。公司每股发行价格 26.74 元,新股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为 147,631.5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2,195.64 万元后,募集资金
净额 135,435.90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出具了《安徽芯动联科
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8258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变更并投入新项目的议案》
《关
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新增募投项目“惯性测量单元(IMU)开发
及产业化项目”并增设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主体为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动致远”),并授权公司财务部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负责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芯动致远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募
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部分募
投项目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并投入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与全资
子公司芯动致远、保荐机构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余额(截至
募集资金用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2025 年 9 月
途
芯动联科 343006014015003026589 惯性测量单 0
交通银行股份
元(IMU)开
有限公司蚌埠
芯动致远 343006014015003026665 发及产业化 0
分行
项目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仅用于甲方惯性测量单元(IMU)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
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仅用于甲方惯性测量单元(IMU)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
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