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股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2 18: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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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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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579-01 号
致: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股份”或“公
司”)委托,指派赖元超律师、成传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骆驼
股份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
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骆驼股份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得到骆驼股份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
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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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骆驼股份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骆驼股份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 年 9 月 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骆
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
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低碳产业园 4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 时 间 为 本 次 股 东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 ,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刘长来主持,会议就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完成
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
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会议主持人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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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4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2,596,16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630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股
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
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公司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该等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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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430,698,2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96%;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1%。
  表决结果:425,002,0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3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6%。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须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 为特
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有效表决
通过,议案 2 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
得有效表决通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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