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 林州重机: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2 17: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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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权限和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视工作需要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
秘书一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
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组织制定、批准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根据董事会要求,组织编制公司业务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十一)按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情况、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
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十二)向董事会报告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企业和员
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
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
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
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生产产品,提高产品质量管
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本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增强企业自我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公司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
责并在职权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的委托代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
司同类的业务;
 (五)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它非法收入;
 (六)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秘密信息;
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披露该信息:
  (十二)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三)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按照董事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本人,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经理。总经理办公室至少于会议召开 1 日前书面、
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如有紧急事项的,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参加会议
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两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
总经理指定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召集主持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须由半数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并由 1/2 以上的到会高级管理人员同意。
  公司总经理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权限:
  总经理办公会的投资决策权限按照《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买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资产运用及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
 (九)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
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
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八条 在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
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除外。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总经理报告工作,总经理应在接到
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按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聘任终止
  第二十条 在总经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聘:
  (一)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被禁止担任总经理的情形;
  (二)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已有六个月无法充分履行其总经理职务;
  (三)在履行总经理职务时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以及本制度未尽
事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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