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
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
地上市规则,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工作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
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本
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
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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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六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
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会议的
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
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
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
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第九条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
度,参加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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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数据。
第十条 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
和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致公司股价敏感数据外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
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通告境外上市的监管机构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一条 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
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
和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并组织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数据、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
量和董事股份的记录数据,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可以保管公司
印章,并建立健全公司印章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协助董事及总裁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
务及时提醒,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履职所需的全部信息,配合
其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财务监督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核查职权。
第十五条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具有的其他职
权。
第十六条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将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向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秘
书应当保证与证券交易所保持随时的联系。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了董事长后,应尽快按
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关联
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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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准备
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
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它待办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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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
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
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上市规则》4.4.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董事会秘书应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同时遵守上市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若不同上市地
上市规则规定不一致时,按从严原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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