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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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和董事
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
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
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如年审会计师在
公司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之前进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其年度报告审计
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要注意与审计机构充分沟通,
确定审计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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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及时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
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
确保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推进。
第八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章 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向董事会提交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
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
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参
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沟通情况、
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对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讨论和决
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员会在年报编制
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支持。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
为其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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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程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本规程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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