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利: 安德利: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2 1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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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由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差错,对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
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 人
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 有
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等
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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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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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
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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