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利: 安德利: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2 17: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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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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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
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境内外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三)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
  (四)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
券。
   第四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
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的,由公司
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含)以上的,
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以上,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的责任人。在相关决策机构批准的证券投资
金额和时间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共同负责进行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
理,共同负责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其中,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划拨和
核算,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监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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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原则
  第九条 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
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十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严格按照公司上市地及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进行
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严格遵守止损原则,证券投资亏损达到 30%
时,需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提请董事长批准进行止损。
  第十二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额度不得超过审批规定的额度,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得进行再投资。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及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
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
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证券部和财务部分别承担各自证券投资的具体职能,不得混同。
证券投资资金密码由财务部专人保管,证券交易密码由证券部专人保管。
  第十六条 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
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建立完善的证券投资项目筛选与风险评估体系,必
要时聘请外部专业证券投资机构为公司证券投资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对证券账户的操作实行逐级申请制度,定期或不定期
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长汇报并签字确认。
           第五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
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内
部审计部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过半数独立
董事或审议委员会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
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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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
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附属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自身投资行为,适用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附属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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