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利: 安德利: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2 17: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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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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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
裁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购
买、出售行为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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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 5%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以上的事项,但公司已履行审批程序并公告的框架协
议中规定的交易除外。
  以上各比率计算所依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
公告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五)其它重大事件: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
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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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影响;
赔偿责任;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
份 5%以上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并持续
报告变更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
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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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
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及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单”直接以邮件发送给公司证券部,并抄送给董事会秘书,
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将内部重大事件、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及
经营管理方面的事项向总裁汇报,涉及董事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董事会审议,须予对外披露的事项在向公司总裁并向董事长汇报后安排披露工
作;需要披露的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交易所主板上
市规则》的具体规定进行披露。凡公开披露的公告应在披露前报送董事会阅知。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响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附属子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确保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
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
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
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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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附属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
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不一致时,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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