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股份: 华康股份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1 1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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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0
债券代码:111018         债券简称:华康转债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26     -      2025/9/29      2025/9/2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9 月 8 日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0,304.9811 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060.99622 万元(含税)。
  根据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
                                《华康股份关于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
税),截至 2025 年 8 月 20 日公司总股本为 30,304.9751 万股,以此计算拟分配的
股本,拟派发现金红利 6,060.99502 万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华康转债”发生转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
行人股本结构表》,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由 30,304.9751 万股增加至 30,304.9811
万股,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的原则,应派发现金红利
由 6,060.99502 万元调整为 6,060.99622 万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26       -       2025/9/29    2025/9/29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实控人(陈德水、程新平、徐小荣、余建明)、股东曹建宏所持股份的现
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含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
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
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
有关问题的通知》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
通”)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0-6035901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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