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涛车业: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0 0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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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涛
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同时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同时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
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
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
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
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
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
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公司关联法人。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
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
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
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
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
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
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
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
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
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中心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
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由公司内审部对财务中心提供的风险评
估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
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制定补救措
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严格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
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拟定修订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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