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
需要,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
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
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
期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
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
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
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
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具
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同时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发生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如有)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已审议额度。超出部分应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已按照前述规定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 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
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
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
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等,内审部负责人为
责任人;
(三)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
部门,负责向财务中心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
求,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相关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五)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
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后续管理及信息隔离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
按照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
将有关信息上报总经理,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中心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
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证券监管机构规
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
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
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
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
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
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
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
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
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
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
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
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
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
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
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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